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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第一条每年年初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总工、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科长及各队队长担任,下设防治水领导办公室,安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第二条每年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对中长期防治水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并由矿总工程师签字下发。第三条在总工的领导下,不断的更新和完善本矿在防治水方面的设备、设施,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第四条每年汛期前由技术部门编制防洪防汛应急预案,成立防汛队伍,由防治水办公室负责准备必要的防汛工具,如:锹、镐、雨衣、沙袋等,组织相关人员对地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地面洪水进入井下。第五条矿井的排
2、水能力和水仓容积,应严格按照防洪防汛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修排水设备和清挖水仓,并在雨季前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第六条矿井必须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实际需要的探放水工具,成立探放水队伍,配备足够的探放水人员,探放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第七条采掘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的基本原则。第八条防治水办公室组织人员,定期对井田范围内井上、下水文地质展开调查,准确掌握地表河流,井、泉水变化及井下各涌水点水量变化,并建立台账,记录建档。第九条必须定期把水文地质情况标注到相关图纸上。第十条积极与邻近煤矿协商,了解掌握其井下采空区的位置,在送巷时应注意留设各种
3、防水煤柱,严禁挖采防水煤柱。第十一条每月应定期对井下各出水点的水量、水温、水质进行测量分析,建立台账,绘制水量变化曲线图,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第十二条水情、水害预报应做到年有年报,月有月报,必要时做到临时预报,并装订成册。第十三条预报人员必须认真收集现场一手资料,根据资料认真分析,对其所造成的影响加以说明,所报资料必须提前经技术负责人审查,否则严禁对外预报。第十四条预报后必须掌握一手资料,一旦发现与预报情况不符,或有其它情况发生时,必须及时汇报领导进行补充修正。第十五条为保证水害防治工作有序不间断的开展,矿成立防治工作领导督察组和经过培训的探放水队伍,根据作业规程和图纸上圈定的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严格做好探放水工作。第十六条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具体实施与落实,明确责任人,若因失职造成水害事故,要按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