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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人员外出学习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聘用人员教育管理,提高员工的文化知识、业务水平,使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XXX公司的聘用人员。第三条员工外出学习文化、业务知识必须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在不影响日常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分专业、分层次、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第四条员工外出学习的基本内容应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主要侧重于医学专业技术、外语、计算机知识等。第五条员工外出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安心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工作表现较好;(二)学习的专业应与工作岗位相关,专业程度应高于本人原有的文化、业务
2、技术水平;(三)为保证学习质量和学习效果,同一时期原则上只能参加1个学校或1个专业的培训学习;(四)在公司工作须满1年以上;(五)能合理安排所在岗位的工作,在学习与工作发生冲突时,原则上服从工作安排为先。第六条除公司确定的培养对象或安排的学历教育外,其他职工原则上不开展学历教育。第七条员工外出学习的审批手续:员工要求外出学习,应向所在部门或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聘用员工外出学习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将审批表、学习申请报告、招生简章一并送公司分管主管审批。第八条部门负责人在审核员工外出学习申请时,应着重了解学习、实习、考试时间,并结合本部门工作
3、实际、人力资源情况,签注部门意见。对可能影响部门业务工作的学习申请,应告知申请人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第九条公司选派的员工外出学习培训,应优先考虑业务骨干,学习形式原则上应以业余为主。若业余学习时间半年以上(含半年)、脱产或半脱产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或重要岗位专业技术性强的专业培训,需由公司与本人签订有关学习培训协议书,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第十条经公司批准,并与公司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外出学习,在学习期间,根据招生简章所规定的学习时间,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每周可安排半天,并在审批时标注起止日期,但所在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不予准假或临时取消。第十一条凡经公司批准的外出学习,凭准考证注明的考试日期,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公司分管主管批准的,可准予相应的学习公假。第十二条凡未经公司批准的各类学习、公司可出具证明,但不提供学习、实习和考试时间。第十三条员工在外学习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取消其以后学习期间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待遇:(一)劳动纪律松散,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或有投诉的;(二)不服从工作安排,发生严重工作差错或事故的;(三)利用准假时间,不参加学习的,一经查实,作旷工处理;第十四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读,尚未完成学业的,可依据上述规定补办有关审核手续,批准后参照实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