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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避灾点运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避灾场所运行和维护,保障避灾场所长效运行,及时转移安置避灾人员,根据自然灾害救灾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2159-2018),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DB33/T2158-2018)XX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X财建(2020)178号)、关于切实加强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X防指(202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员转移安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我区避灾场所分为街镇级避灾中心和村居避灾点,有相关街镇统筹管理,村居
2、做好日常维护。第三条汛前准备,街镇每年汛期前对各避灾点进行检查,补充上年消耗物资,补充物资可以申请调拨区级储备物资,也可自行采购。补充的物资应当符合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或关于切实加强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X防指(2020)6号)的规定。第四条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避灾点管理人员应当进岗到位,做好避灾点开发的准备工作。街镇应当告知有避灾需求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或者组织灾民前往避灾点。第五条灾民进入避灾点后,街镇应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
3、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第六条对进驻人员较多的避灾点,街镇可以临时雇用安保人员,加强人员管理。第七条我区将学校、村居办公楼等场所作为避灾点使用,灾民离开避灾点后,相关街镇应对开放过的避灾点进行消杀与清洁工作,确保学校、村居办公楼能正常运行。第八条避灾点运维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物资补充、消杀、清洁等本办法中规定避灾点的需开展工作。避灾点运维经费使用不得超出XX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用于和避灾、救灾无关的工作。第九条避灾点运维经费根据街镇实际投入,按照街镇级避灾中心每个0.8万元一年、村居级避灾点每个0.5万元一年的上限计算,超出部分街镇自行承担;年内为使用过的避灾点不予补助。第十条各街镇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本年度避灾点已经产生的运维经费并提供相关台账或凭证,经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划拨资金给相关单位。第十一条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补充救灾储备物资,购置经费在避灾点运维经费列支的不能超过年度避灾点运维经费总预算。第十二条XX区财政局统筹安排避灾点运维经费,根据上一年度的支出安排下一年度的预算,上级下达的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可以用作避灾点运维经费。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厅、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