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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审计局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贯彻执行,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针对当前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实施过程中面临的若干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审计项目计划(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既要保证审计覆盖面,又要突出审计工作重点。(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区分重要审计项目和一般审计项目。每年由各业务科室拟定厂2个审计项目作为重要审计项目,其他审计项目作为一般审计项目,经党组会议研究后确定。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和A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作为重要审计项目。(三)
2、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遇有调整情形,按原审批程序调整。(四)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二、关于审计通知书(五)审计通知书所引用的审计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对应相关条款。(六)对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审计项目、同级组织部门的审计任务建议项目和本级政府临时交办项目,还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注明相关文件的名称和文号。(七)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列示审计组成员姓名,当审计组成员较多时可采用附件的方式。审计组
3、副组长和主审为可选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A)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具备职业胜任能力。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必须具备履行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工作职责的能力,熟悉准则有关审计组组长或主审的工作职责,并督导审计组其他成员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重要审计项目应当由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高级审计师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或经局分管领导批准的有关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或主审。一般审计项目应当由审计师及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或从事审计工作满二年、参与过5个以上审计项目的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或主审。三、关于审计方案(九)审计工作方案一般在业务牵头科室试审后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实施
4、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在征求实施单位和部门的意见之后、具体项目实施之前,由局分管领导召集业务牵头科室和相关科室集体讨论后审定。(十)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原则上在审计组现场审计实施开始后的20天内完成。审计组无法在进点实施审计后20天内编制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的,必须书面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此书面材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十一)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以往审计决定情况和采纳审计建议情况等作为审计内容。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实施结束、提交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十二)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局分管领导召集审计组所
5、在部门会议集体讨论后确定,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召集审计组集体讨论后确定。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局分管领导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局主要领导审定。四、关于审计证据(十三)审计报告中反映和评价的事项必须取得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明材料,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明材料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经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十四)审计人员以书面方式向有关人员询问有关审计事项,可以使用审计查询单,并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通过发放调查表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编制汇总表,详细说明汇总、计算、分析的
6、过程、方法和结果。五、关于审计记录(十五)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及其相关情况并编制调查了解记录。调查了解记录应当附有审计证明材料。(十六)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取证单描述的事实有异议的,审计人员经核实后,对全部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情况和理由均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作出说明。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取证单及其所附原始资料的事实及数据必须前后一致。审计结论是“未发现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不附审计证明材料。(十七)审计组讨论审计实施方案、讨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讨论采纳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情况、讨论采纳审理意见情况等,应当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一事一记录,记录内容
7、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和结论。对涉及审计组集体讨论决策的内容,需记录讨论过程。六、关于审计报告(+)审计组组长应当组织召开审计组会议,逐项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研究审议问题的取舍、审计评价意见、拟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建议,修改完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九)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在实施审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审计机关需要向被调查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分别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应按各自存在的问题分别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对计划确定公告的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中明确告知被审计对象“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告”。确因特殊
8、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意见的,必须书面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此书面材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二十)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合理归类,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每类问题一般应列有小标题,小标题一般应包含对问题的定性和金额。(二十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没有处理依据的,该行为的定性依据就是处理依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依据首先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
9、为没有作出处理处罚规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二十二)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对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审计组组长应当组织召开审计组会议,逐项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和原因。(二十三)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遇有被调查对象较多的,可由局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向每个被调查对象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书面审批材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七、关于审计业务会议(二十四)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组织召开,由局领导、办公室、审理部门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审理人员参加,经济
10、责任审计项目同时由经责中心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其他人员参加会议。(二十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书和其他有关审计文书前,应当通知审理部门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处理处罚、案件移送、意见争议时,审计组所在部门或审理部门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二十六)审计业务会议召开前,业务处室应确认审计项目资料树上已上挂审前调查资料、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现场数据包、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和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以及其他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材料。(二十七)审计业务会议听取审计组汇报审计项目情况
11、、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说明、对相关责任的界定和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书等有关审计文书的初步意见,集体讨论研究审定有关事项。(二十八)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起草,由会议召集人审签。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二十九)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事项,起草、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及其他有关审计文书。审理部门根据经领导审签后的会议纪要对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审理。八、关于审计决定(三十)审计法第45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审计法第46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
12、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除依法处理外,还可以“给予处罚”,审计法中的这两条强调了依法审计的原则,但不能成为审计机关作出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的直接依据。审计机关必须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处理处罚的具体规定来下达审计决定。(三十一)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进行处理、处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三十二)以审计法第16条、第17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为依据审计的,审计决定的救济方式为“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其他审计决定的救济方式
13、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九、关于审计移送处理(三十三)根据移送案件性质确定受案机关。对于涉嫌犯罪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根据受案范围的不同分别移送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于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应由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移送给有关部门(单位)或政府。审计组在取证时应当考虑移送问题发生单位的系统组织结构、单位性质和涉及人员身份。(三十四)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当向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办理移送事项。(三十五)审计机关向有关单位办理移送事项前,应当与接受移送事项单位先行沟通。审计
14、机关应当取得移送处理书送达回证。审计机关应当随时跟踪了解接受单位对该移送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三十六)审计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对移送事项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审计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的,应当将审计决定书一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十、关于跟踪审计(三十七)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对采用多次审计的,仅需在第一次审计时制发审计通知书,明确相关要求。(三十八)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包括跟踪审计方式、组织方式等。(三十九)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对象通报,并要求其整改。驻地跟踪审
15、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驻地审计人员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发审计整改联系单,要求被审计对象即时整改。跟踪审计全部实施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跟踪审计报告重点反映审计发现而被审计对象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十一、关于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四十)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一并写明,并将审计通知书抄送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同时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核查内容。审计通知书上未一并写明,但在审计实施中需追加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应书面告知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核查情况和核
16、查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组应当将核查情况和核查结果单独形成书面材料,向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征求意见。十二、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四十一)审计组一般在收到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后向审理部门提交审理资料。审计组应当在提交审理部门审理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详细反映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与移送所列事项与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应作为证明类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排在审计工作底稿之前。(四十二)审计组组长应当组织召开审计组会议,研究讨论审理部门提出的审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修改或完善,确实无法补救、完善的,应采取相应的应对办法,并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进行相应的说明。审计组根据审理意见对审计项目的补充完善工作一般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