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机维修管理细则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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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修理管理细则的通知吉农机字2005403号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农委(农业局:农村机械修理网点建设,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农村机构修理网点的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修理市场秩序,保证农业机械的修理质量,爱护农业机械修理经营者和运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吉林省农业机械修理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农业机械修理管理细则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主题词:农业农机修理细则通知抄送:有关科研单位。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12月8日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修理管理细则

2、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修理市场秩序,爱护农业机械运用者和修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机械修理质量,保障农业机械平安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其次条本细则所称农业机械修理,是指为复原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和运用性能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活动。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修理经营和修理配件销售的,必需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农业机械修理进行宏观管理,省农业机械修配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修理行业管理。第五条对农业机械修理经营企业实行

3、分级设立的行业管理。农业机械修理企业分为一、二、三级综合修理点和专项修理点。各等级修理点的开业技术条件依据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第六条开办农业机械修理点,须经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取得相应等级的吉林省农业机械修理技术合格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按对应本等级和专项经营范围开展修理业务。申领吉林省农业机械修理技术合格证,应向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修理经营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相应的修理设施和场地运用证明;(四主要修理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应当

4、作出是否发放吉林省农业机械修理技术合格证的确定。确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吉林省农业机械修理技术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农业机械修配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须要进行定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卖、转让、涂改或伪造吉林省农业机械修理技术合格证。第八条农机修理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停业的,应到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提高、降低农机修理点等级的,按本方法第六条办理。第九条修理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或与用户商订修理协议,确保修理质量。第十条农业机械修理经营和修理配件销售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从业人员必需取得

5、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和修理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第十一条修理经营者应当运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它修理设备。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的修理应当建立修理技术档案,对小型农业机械的修理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依据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年度修理统计表。第十二条修理经营者应当公布修理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修理配件销售者要对所销售的修理配件质量负责。销售的农业机械修理配件,必需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修理配件质

6、量保证期内,应实行包修、包退、包换制度,因修理配件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修理配件销售者应负责赔偿损失。第十四条修理经营者和修理配件销售者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一销售假、冒、伪、劣修理配件;(二运用假、冒、伪、劣修理配件进行修理;(三运用报废旧零部件拼装农用机动车辆;(四承揽已报废农用机动车辆修理业务。第十五条农业机械修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修理质量不合格发生故障,修理经营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用户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修理经营者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农业机械修理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详细方法,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农业机械修理质量发生赔偿纠纷

7、时,当事人双方签有修理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双方未签合同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农业机械修理企业必需接受所在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人员、仪器设备、修理质量、修理收费、平安生产等进行的审验和检查。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农业机械修理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有相应的监督、检测手段,实施行政执法。第十九条县以上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机构应当受理农业机械修理质量投诉,调解农业机械修理质量纠纷。其次十条农业机械修理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其次十一条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其次十二条本细则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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