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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平安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平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运用状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帮助管理
2、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平安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平安检查,并视须要实行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其次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2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3 .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4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化、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须要的单位;5 .
3、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6 .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干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平安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
4、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特地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化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化、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平安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平安部门签署看法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赁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平安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
5、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平安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第六条:个人不得安装和运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平安部门签署看法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
6、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平安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用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领里日常生活。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干脆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O第八条:管理规定发布前,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必需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十条:安装
7、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需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需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供应安装和修理服务。第三章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运用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需依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运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依据工作须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
8、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丁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O第十二条: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第十三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须要变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与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扬、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
9、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第四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第十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方法,由电子工业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实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第十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
10、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运用。第十八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需持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需持电子工业部开具的证明,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赐予行政惩处。其具体惩处措施如下:1.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赐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运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惩处;2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
11、,可赐予警告、五百至五千无罚款、没收其运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惩处;3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担当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4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惩处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惩处,分另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惩处只能一惩处,不得重复惩处。其次十条: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电子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惩处。其次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
12、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与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质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处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海关依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次十三条: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运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条例的规定惩处;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十四条: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平安活动的,由国家平安、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平安法的规定处理。其次十五条:当事人对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做出的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对于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惩处确定的,作出惩处确定的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十六条:罚款上缴国库。第六章附则其次十七条:军队以与公安、国家平安部门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平安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
14、和国家平安部各自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将管理规定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务案。但其宿舍区、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平安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备、安装和运用,应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管理。外国驻华使(领)馆,以与其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机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其次十八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运用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应敬重该节目著作权人的权利。其次十九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运用方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商有关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依据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各地实际状况,商有关部门制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具体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不一样之处,均以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