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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基本合同书买方:(以下称甲方)注册地:联络:卖方:(以下称乙方)注册地:联络:根据公司所在地的合同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商议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本合同产品与相关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第1条(定义)1.1 作为本合同的“合同产品”是由本合同当事人决定的以下115的产品,如有的话,按甲方指定的仕样(以下称“仕样”),由乙方为甲方创造的产品.1.1.1 电气零件、组件零件、模具零件、冲压零件与电线等零件(以下总称“零件”):1.1.2 铁材、钢材、铜材、铝材等金属材料:1.1.3 模具、治工具等产品(由乙方创造的本合同第3.1条规定的模具除外);1.1.4
2、甲方希翼的印刷品、促销材料、包装材料等其他物品;1.1.5 其他类产品(甲方采购的创造产品过程中辅助使用的物料).1.2 合同产品的性质分类根据甲方所提供的仕样创造的产品(该部份产品下称“仕样产品);根据甲方对设计或者用料等特别的约定的产品,乙方除了销售给买方外,不可在公开市场上售予第三方.1.3 合同的目的明确和维护甲乙(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交易条件不明确,产生贸易纠纷.第2条(合同产品的创造与销售)2.1 基本合同与个别合同本合同的基础上的个别合同是指针对个别仕样产品或者部份仕样产品的具体交易条件的协议(如: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周期、订量、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协议),是对基本合同的
3、有效补充形式.2.2 个别合同的基本内容、生效、变更等条件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协议后,无异议签字生效.2.3 仕样产品的保护乙方除非在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承诺,否则不得对第三方销售或者创造按合同产品或者仕样制作的类似产品,v甲方没有设计的、标准件等产品除外.合同产品的销售条件为双方明确了解,并达成协议,除本合同当事人言与,且由各具有当事人权限的代表另行编制的书面协议以外,均按本合同的规定为准.甲方的购货定单或者乙方的销售确认书等记载的任何交易条件如与本合同相矛盾或者补充的均视为无效.第3条(生产模具的出借)3.1 甲方可借给乙方为创造合同产品所需的生产模具,关于生产模具的品目与其运输方法按当事人间
4、的协议决定.本合同第3条记载的模具以下总称为“生产模具”.3.2 按本合同当事人的相互协议,甲方可要求乙方用出借的生产模具为其生产合同产品.当甲方要求乙方创造产品模具时,合用本合同的第3.3条与第3.7条.3.3 甲方向乙方下达甲方所规定的定单,进行相关产品模具的订做.乙方收到甲方下达的定单后,即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或者通知甲方已接受定单.3.4 乙方创造模具后,为了便于甲方验收,应无偿向甲方提供:I)使用产品模具生产的甲方指定数量的样品与(II)模具检查数据(样品检查数据、铸造状况数据与甲方向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得知因产品模具的原因不可能制作符合仕样的零件时,乙方应在承诺由甲方承担模具
5、修理费用或者按甲方的指示采取其他对策的前提下,无偿向甲方提供(I)用修改的产品模具创造的样品零件与(II)提供模具的检查数据.运输费、保险与报关费用与用于上述特定的样品以与模具检查数据的税金由乙方承担.3.5 产品模具的所有权根据上述第3.4条规定,视特定产品模具的检查结果,在产品模具被甲方采用时并移交.此时视为产品模具由乙方移交给甲方,同时视为由甲方出借给乙方,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按甲方要求)产品模具的预借证明.3.6 模具的价格按甲乙双方协议币别计,以按本合同第3.2条规定以订做产品模具前乙方所提供的书面报价单(个别合同)为准,由合同当事人商议决定.3.7 甲方应将检查结果,产品模具的承
6、认结果通知乙方后,甲方应按双方当事人另行商议决定个别合同的支付方法向乙方支付模具费用.3.8 因仕样产品变更而变更或者修改模具时,也合用第3.2条与第3.7条.3.9 因乙方的原因未能按个别合同产品模具的报价单)的约定完成,且影响甲方或者客户的交期并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第4条(支给品的提供)4.1 在本合同的当事者相互商议的基础上,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乙方创造零件所需的仕样产品或者仕样材料(以下称“支给品”).向乙方提供支给品的条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4.2 乙方收到所提供的支给品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查,当判明所提供的支给品有缺陷或者少数时,乙方应即将通知甲方;超出规
7、定时间未检查,甲方视其乙方支给品检查结果正常;对于处在乙方处的支给品的存放、保管、使用、风险、减失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4.3 如无偿向乙方提供支给品.其所有权归甲方,如有偿提供支给品.其所有权在费用支付时由甲方转至乙方.第5条(产品模具与提供的支给品的处置)5.1 乙方应将产品模具与提供的支给品保管维护在良好状态,只能用于为甲方创造合同产品,不得挪为他用.5.2 乙方在事先未征得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将产品模具与提供的支给品借予或者提供给第三者.乙方在事先未征得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对产品模具与提供的支给品设定抵押权、质押权或者其它担保权.5.3 当产品模具或者提供的支给品遗失、损坏或者变质时,乙
8、方应即将通知甲方.如遗失、损坏或者变质归乙方的责任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自负费用,进行修正,提供代替品或者赔偿损失.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5.4 如合同仕样产品的相关型号生产结束,本合同期满或者终结或者甲方有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将产品模具与无偿提供的支给品退还给甲方或者乙方将其自费废弃,并将明确显示已报废产品模具与无偿提供的支给品的照片等报废依据寄送给甲方.此外,甲方可优先于任何第三者购买乙方拥有的有偿提供的支给品或者用提供的支给品所做的半完成品或者完成品的合同产品.5.5 甲方根据需要,随时可进入乙方的工场、办公室或者其他的设施视察产品模具或者提供支给品的管理状态,并且随时可以移
9、回产品模具或者无偿支给品.第6条1价格)6.1 合同产品的价格以买卖双方协议币别计,按照本合同第7条规定,在合同产品的最初定货前在乙方提供的书面报价单(个别合同)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协议决定.6.2 因仕样变更或者经济状况或者其他状况的变化需要变更合同产品的价格时,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新的书面报价单(个别合同)进行价格变更.第7条(定货)7.1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内,甲方可随时按其指定的定单格式中填写品目、必要数量、价格、希翼交货日、运输方法、目的地与其他出货指示对乙方进行合同产品的定货;甲方有效定单和乙方的定单承诺或者拒绝的传达方式须以书面或者互联网方式进行.7.2 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定货,应
10、接受定货.收到定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向甲方提供定货承诺书.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向甲方提供定货承诺书,视同乙方已接受该定货;如甲方通知乙方欲变更已接受的定货的特定条件,乙方应为其变更履行作最大努力.7.3 甲方可随时向乙方提供预测的在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交货的合同产品的各品目的数量计划.以本条款为准,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计划是甲方具有诚意的预测,但这显示的合同产品的数量并非甲方有义务购买.7.4 乙方可根据甲方的定单与预测进行生产安排,保证买方纳期需要,但因设计变更或者生产停止,甲方只承担定单部份的责任,预测部份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8条(出货与交货)8.1 合同产品应按时按量的交到甲方指定的场
11、所,同时其所有权与危(Wei)险负担在合同产品放置的指定场所后转移至甲方.8.2 乙方在甲方无另行书面指示时,应按甲方的定单指定的条件进行合同产品出货.合同产品出货前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工作安排.8.3 乙方为妥善保护合同产品以防运输途中损坏,合同产品的包装应提交甲方的确认;在合同产品放置的指定场所前的合同产品保护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保护不当造成甲方或者甲方客户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8.4 合同产品的出货,应按甲方定单记载的日程进行,如判定不能满足甲方定单上记载的希翼交货日时,乙方应即将通知甲方.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制定新的交货日,并将能交货的合同产品部份出货,并采取对
12、交货延迟受影响的合同产品折价,或者因乙方交货不与时,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等适当的措施.此外,甲方具有解除全部或者部份有关定货的权利.8.5 乙方应在合同产品出货的3天前,必须向甲方通知出货品目,甲方的零件编号、图纸编号、定单编号、出货数量、价格、包装方法、外箱标记与其他必要的情报.第9条(检查)9.1 合同产品出货前,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检查标准或者仕样图纸,对每批出货的合同产品进行出货检查.并将其检查数据随同出货物提供给甲方,此外还需加以保管,根据甲方的要求随时向甲方提供.9.2 甲方根据需要在任意时间内,为检查合同产品和产品模具,甲方可随时对乙方的产成品与半成品、配给材料、生产产品模具与其他的
13、生产设施、生产场所、仓储地方等环节和生产工序进行监查.9.3 当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进行收入检查时或者在生产中(生产线上)发现不合格式样产品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内对应处理,上述情况造成甲方或者甲方客户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10条(支付)甲方的合同产品的费用支付方法,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商议决定.第11条(保证)11.1 乙方声明保证合同产品符合仕样,并具有商品性的质量,且在设计、原材料与创造上无任何瑕疵.11.2 合同产品自交给甲方之日起1年以内(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的更长期限)如有不符合仕样、不具有商品性的质量,或者在设计、原材料与创造上被认为有瑕疵的情况下,处理办法如下:
14、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即将无偿提供合同产品的合格替代品.收到由甲方退回的有瑕疵的合同产品后,即将对自己的设施或者接到甲方的通知后立即对甲方指定的设施派遣乙方的服务人员,由乙方自费修理所有带瑕疵的合同产品.如甲方选择由自己修理有瑕疵的合同产品,在甲方有付费通知(请款)后,乙方应即将向甲方付清包括为修理带瑕疵的合同产品所发生的劳务费,材料费等,但不限于这些费用甲方客户因乙方交付的合同产品存在瑕疵而遭受损失,乙方应赋予赔偿.11.3 合同产品自交给甲方之日起1年以后甲方可要求乙方按其指示对有瑕疵的合同产品进行有偿修理,费用双方协议若该瑕疵是在该产品通常的耐用年数或者其公示的保质期内的,且是由可归责与乙
15、方的事由造成的,则乙方应当按甲方的指示对合同产品无偿进行修理、更换等,若甲方自行修理的,则由乙方支付甲方对其进行修理所支出的费用;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因此瑕疵所遭受的损失.11.4 乙方如违背对甲方合同产品的环保要求的承诺,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与对第三方的责任承担分配.第12条(合同产品的责任)12.1 乙方对因合同产品的材料上或者创造上有缺陷而引起的,或者因此而造成的过失、违反保证、因不法行为而产生的严重责任和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包括第三者的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伤害赔偿的任何性质的所有债务、伤害、经费、赔偿金、侵害、判决、要求、请求与费用(含合理的诉讼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或者其集团
16、公司进行赔偿,并且乙方应承诺这些危害将不波与甲方或者其集团公司.12.2 如因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造成甲方与其集团公司或者客户方的最终产品责任时被请求索赔,乙方应按甲方与集团公司的要求.采取适当对策,在各方面予以协作,相关协作均应无偿进行.涉与乙方责任的,将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第13条(提供作为服务产品的合同产品)13.1 服务产品是指以甲方的合同产品为配件的最终进入市场的产品,在其销售后需要进行维修服务或者更换配件服务,此时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产品称之为服务产品.13.2 乙方应认识到向甲方提供的合同产品中的一些部份不仅仅用于集团公司创造的特定产品的组装,也作为相关产品的服务产品使用,作为服务产品使用的合同产品,在集团公司的相关产品生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