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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为促进我院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赴国(境)外执行考察、访问、交流任务的公务出访;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交流、科研合作、业务培训I、竞赛等学术活动;外派工作等。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第二章出访计划和限量管理第三条学院外事办公室对全院各部门因公出国(境)计划进行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各部门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外事办公室提交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的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外事办公室根据学院重点工作
2、及国际交流合作需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年度总量进行审核调控,经院长办公会决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协助各部门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第四条学校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因公务出国(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市外事部门批准后执行,从严掌握。管理人员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学术活动,须按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申报,但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出国(境)进修、培训等应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事先做好工作安排。第三章组团和申报第五条严格遵循“应邀出访”原则。因公出国(境)必须有外方业务对口单位的有效邀请函原件或传真件(扫描件)。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出具或购买邀请函。一旦发现虚假邀请函,即取消出国(境)任务报批并追究本人及
3、相关人员责任。第六条合理安排人员结构,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人数。公务出访团组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坚持因事定人,根据任务需要派出。组团出国(境)进行培训的团组应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需要安排人员结构。第七条出访人员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批准的国家数量和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我国境当日)执行。第八条务实节俭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因公出国(境)应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厉行节约。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第九条已纳入当年学校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团组与个人须提前3个月提交邀请函、日程计划、因公临时
4、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或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等申报材料,报学院外事办公室、计财处审批。所有申报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上级部门审批。第四章行前准备第十条规范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学院每年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因公出国(境)活动都应在核定的预算内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预支出国(境)经费时,需提供经学院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的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第十一条各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个人,除督促其做好必要的业务准备外,必须进行行前思想政治教育、安
5、全保密教育、财务纪律教育、礼宾知识培训。团组由组织人事部组织,外事办公室、计财处配合教育;个人出国(境)由所在部门以谈话方式进行教育。所有出访人员需在出访之前到外事办签订因公出国(境)人员纪律保证书,以增强出国(境)人员的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观念,更好地完成出访任务。第十二条持合法证件出国(境)。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确认件)下达后,由外事办协助出国(境)人员办理相关出访手续。领取公务出国(境)证件期间,已有个人护照证件必须如实上交组织人事部保管。因公出国(境)应持公务出国(境)证件出访,不得持个人证件(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出国(境)执行任务。国家长期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等确需持
6、个人证件出国(境)执行任务的,须事先报请主管部门同意。第五章执行任务第十三条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应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所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出访,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出国(境)人员在涉外过程中必须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注意内外有别,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当地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第十四条出国(境)团组和个人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主动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互赠礼品的,按照节俭原则,选择具有地方特色、文化特色的礼品。个人赠送礼品,费用自理。第十五条团组和个人在国(境)外期间,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部门、学院外事办及我国驻外
7、使领馆,并报告上级审批机关。派出部门要定期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情况进行跟踪核查,了解其在外基本情况,掌握实际出入国(境)时间与期限,对长期出国(境)在外进修的科研人员,派出部门应及时提醒按时回国(境)。第六章证照收缴和费用核销第十六条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应在入境后3天内上缴公务出国(境)证件到组织人事部;3周内将出访总结报告交外事办。对于逾期不交的团组和个人,不予报销本次出国(境)费用,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其下次因公出国(境)申请。第十七条组团部门和个人在报销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或校内审批单原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或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护照证件(签证及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出访活动日程表、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并由经办人签字。财务处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相关文件精神,核销出国(境)费用,不予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未经批准擅自持个人护照证件出国(境)或擅自在国(境)外使用的经费。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组织人事部、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