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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业务联系制度1、凡与地测防治水有业务联系的单位(设计部门、施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一律实行业务联系书制度,联系书由联系单位认真填写,经联系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生效。不填写联系书的,地测防治水部门不提交有关地质、水文地质资料,不进行测量放线。2、新采区、新水平开拓,由设计部门提前12年下达采区、新水平开拓地质说明书委托书,地测防治水部门于设计前三个月提交正式地质报告;设计部门在2周前下达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委托书,工作面掘出后,地测防治水部门于7天内提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3、施工单位应提前12天按规定填写测量业务联系书送达地测科,否则不予放线。无设计图纸
2、、口头通知或在现场临时指挥新拨门放线的,测量人员有权不接受。4、在正常采掘过程中,地测防治水部门按规定提前下达见煤、见构造、过胴业务联系书;当发生异常地质情况时,及时下达探煤、探构造、探放水等超前探地质业务联系书,施工单位必须以联系书为依据给予积极配合,确保安全施工。工作面回采进度、采高、丢煤情况以地质测定为准。5、设计部门在工程开工前一周将施工图纸提供给地测防治水部门,或有工程设计变更的,要及时给地测防治水部门下达业务联系书,以便测量人员进行中、腰线闭合计算,否则不予放线。6、一般岩巷贯通前1520米,一般煤巷贯通前2030米,快速掘进提前2天或50米以上,测量负责人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分管副总、总工办、生产办、安监处、通防办、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地测防治水部门根据测量规程及时下达贯通测量业务通知书。7、巷道在透或过老巷、老塘等危险区前,地测防治水部门应按贯通工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提前书面通知技术办、施工单位及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开采程序的压茬、破坏关系,井巷及地面建筑物的塌陷或保护测量人员应及时掌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