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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矿厂金属平衡专项管理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1.1 金属平衡,是一项综合性管理,是衡量选矿厂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金属平衡工作必须如实反映生产实际。1.2 金属平衡管理工作的任务1、如实反映金属流向,揭示生产中薄弱环节,为减少金属流失提供可靠依据;2、编制金属平衡报表,为计划、生产、技术、财务、物资部门提供依据。第二节管理职责2.1 选矿厂(矿)成立金属平衡管理委员会,由厂(矿)长任主任委员,委员由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组成,技术检验部门为其日常办事机构。2.2 金属平衡管理委员会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关于金属平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金属平衡管理工作;2、按月审核金属
2、平衡报表和金属产销情况,批准金属平衡报告;3、检查和协调各部门所承担的金属平衡管理职责和任务执行情况;4、核实金属平衡报告中不平衡的参数,研究减少金属流失的措施;5、制止弄虚作假行为。第三节金属平衡报表编制3.1 厂(矿)必须按月、季、年编制金属平衡报表,按规定时间报出。3.2 金属平衡所用数据均以计量、化验及测定为准,按班、日计算理论回收率。3.3 重选厂编制金属平衡,每510天进行一次,对理论与实际回收率超差原因进行分析,查找问题,采取措施。3.4 重选厂一般应按班、日分段计算回收率,有条件的厂(矿)可进行班、日金属平衡计算。3.5 选矿厂如采用多系列平行生产,计算总指标时,原、精、尾矿品
3、位应以加权平均法求得,不得采用平均试样或算术平均品位。3.6 各种样品做到粒度符合要求、混合缩分正确,且须保留副样(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3.7 每月对选矿生产样品进行1020%的密码抽查,如化验合格率达到标准,则按原品位编制金属平衡。3.8 凡用于编制平衡表的原始数据必须齐全,不得任意修改。编制金属平衡时,精矿数量、精矿品位不得调整,如果出现理论与实际回收率超过规定误差,以副样进行复验,如原化验超出误差则以副样化验为准,并可在化验、计量允许误差范围内调整,调整后仍不平衡,须分析查明原因,提出报告,限期整改。3.9 理论与实际回收率允许误差浮选厂:单一金属正差不得大于1%。多金属以主成份为主,正差不得大于2%,一般不应出现负差;重选厂:单金属正负差不得大于1.5%,多金属正差不得大于3%,负差不得大于2%。3.10 金属流失及中间滞留产品必须检测。3.11 实际回收率按入库精矿金属含量计算,精矿浓缩机结存经过盘点参加当月实际回收率计算。3.12 多金属选矿厂,如有一种副金属生产不正常,该金属可以不做平衡。3.13 伴生金银等贵金属计算回收率,如实列入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