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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3)24号)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城区分局,市医保中心: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经研究,对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支付政策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明细式管理的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为该产品在江苏省阳光采购平台的挂网价格,取消50000元上限;大类式管理的产品医保支付标准维持现有医保支付标准,保留50000元上限。二、调整医用耗材医保先行自付比例参保人在本地就医发生的医用耗材费用,先由参保人按照先行自付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单价200元(不含)以下,全部支付的诊疗服务项目对应耗材的先行自付比例为0,部分支付的诊疗服务项目对应耗材的先行自付比例为0.1。单价200元(含)-50000元(不含)之间的医保可支付的医用耗材,其中国产耗材先行自付比例为0.1,进口耗材先行自付比例为0.3。单价50000元(含)以上医保可支付的医用耗材,先行自付比例为0.2o三、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用耗材费用,单价50000元以下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先行自付比例按原规定执行,50000元以上耗料的医保支付标准、先行自付比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23年8月10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苏州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