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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如何争取离婚子女的抚养权争取方法一、法院判决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的基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对于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自1993年以来都系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I为原则和出发点,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判定离婚子女
2、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夫妻双方只有把握好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的基本原则,才能在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战争)中获胜。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不依单方意志为转移,需要以子女的成长和利益为依归。二、两周岁以下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夫妻离婚时没有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进行特别约定或夫妻离婚时没有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母方享有)。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
3、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除外。换句话讲,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夫妻离婚时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母方、离婚子女抚养费由父方承担。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种例外情况的,夫妻离婚时则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父方、离婚子女抚养费由母方承担。三、两周岁以上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因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母方的依赖减少,因而我国法律对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并没有做出倾向性规定,而是在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考虑离父方、母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
4、女抚养费的承担问题的承受条件和承受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J规定,若父方或母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离婚子女抚养费有其承担,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另一方所有。四、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方向。律师认为,夫或妻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5、进行把握:1、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有利于已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若子女长时间随一方生活或长期接受已方父母照顾的,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十分有利;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利于已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有利于已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5、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十分有利;6、对方
6、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十分有利;7、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也有利于已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五、离婚后,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变更。离婚后,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且存在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
7、由需要变更的。若离婚后,双方通过协议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具有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法律效力。除此以外,若一方有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
8、,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4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2 .子女随其生活时
9、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孩子的抚养权能变更吗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