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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疗休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甘总工发201881号)、关于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试行)(甘总工发202028号),结合校(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原则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是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保护和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具体体现。做好教职工疗休养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改进方式,增强实效,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校(院)事业发展服务。二、类型(一)常规型疗休养。教职工在职期间原
2、则上享受1次。(二)荣誉型疗休养。凡获得校级(含以上)奖项的先进个人可享受1次荣誉型疗休养,已获得各种物质奖励者不再享受,一年内获得两项以上荣誉者只享受1次。(三)其它疗休养。上级工会和校(院)安排的专项疗休养等。三、管理(一)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由校(院)工会组织实施。(二)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场所原则上从全国各级工会指定的职工疗休养院(基地)和劳模(职工)休养中心中选择。四、费用(一)疗休养费用由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补助标准省内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省外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往返交通费另计。(二)常规型疗休养时间每次不超过7天(含往返路途)。(三)荣誉型及其它疗休养时间每次不超过5天(含往返路途)。五、有关要求(一)疗休养活动期间,必须服从组织管理,遵纪守规,不得随意更改目的地变相旅游。(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疗休养人员可随带家属,费用自理。(三)因个人原因放弃疗休养活动的,其名额不予保留。(四)出行前因个人原因退出疗休养活动的,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出行后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活动的,视为已享受疗休养,费用结余不退,超支自理。(五)疗休养活动自行组织或委托正规旅行社实施。(六)疗休养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出行安全。六、本办法由校(院)工会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原甘肃行政学院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