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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蚕品种审定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蚕品种审定工作,推进蚕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负责省省级蚕品种审定。品审会办公室设在省蚕业管理总站,负责品审会的日常工作。省蚕业管理总站负责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的组织实施并出具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报告。二、申请审定的蚕品种,应当完成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且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省蚕品种审定指南(省蚕品种审定指南由品审会另行发布):1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2 .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状稳定;3 .与其他品
2、种有明显区别;4 .具有适当的名称(参照国家级蚕品种命名规则)。三、申请省蚕品种审定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品审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1 .省省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见附件);2 .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报告。四、品种审定申请材料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提出,未在2月底前提出申请的延迟至次年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五、申请受理后,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将申请材料转至品审会办公室。六、经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品审会办公室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
3、无异议的由品审会出具通过审定意见书,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回省政务服务中心,由农业农村厅首席代表审批后颁发品种合格证书,并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告。七、未通过审定的,由品审会出具未通过审定意见书,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回省政务服务中心,由农业农村厅窗口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30日内申请复审,品审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程序进行复审。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省省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附件省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参与培育单位:品种名称:品种类别:使用蚕期:申请日期:年月日品种名称培育单位(1)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身份证号职务/职称移动号码电子信箱主管部门培育单位(2)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主管部门培育单位(3)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主管部门培育单位超过3个,请加附页育种技术报告包括:素材(来源),育种背景及技术路线,育种过程,三级蚕种品种性状,中试情况,突出特点,蚕种生产及饲养技术要点,推广应用前景等。附新品种照片蚕卵(2)幼虫(3)蚕茧(4)突出表现品种特征、特性或生产性能的照片若干张本人代表企业郑重声明: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有效,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对品种审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签字人:主要培育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出生年月技术职称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注:本表可扩展,加盖培育单位公章填写说明1 .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字体为4号字,在政务服务网上提交2份加盖公章的电子扫描版。2 .申请单位:由新品种培育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培育完成的,由第一培育单位提出申请。3 .参与培育单位:指共同培育单位,按完成单位协商一致的顺序填写。4 .主要培育人员:由培育单位根据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顺序填写,并应得到所有完成单位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