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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一、事项名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二、设定依据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行使层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四、许可条件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3号)第七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如下:1 .依法成立;2 .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3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法人资格;4 .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5 .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6 .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7 .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五、申请材料1 .首次申请(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2)说明材料。(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
3、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具体可参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核和许可指南(原环保部公告第90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2 .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申请书。3 .重新申请(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2)说明材料。(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具体可参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核和许可指南(原环保部公告第90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4 .换发证书(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2
4、)说明材料。(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具体可参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核和许可指南(原环保部公告第90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5 .注销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注销申请书。(内容包括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措施,以及对其经营设施、场所进行的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六、中介服务无。七、审批程序(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公示;(4)审批机构材料审查;(5)组织专家现场核查;(6)决定核发资格证书/不予核发资格证书。八、审批时限1 .法
5、定审批时限:60个自然日。2 .承诺审批时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换发证书、注销资格17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10个工作日。九、收费无。十、许可证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十一、数量限制无十二、年检年报无十三、不予受理(一)适用范围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十四、变更(一
6、)适用范围1 .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着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手续。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一)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二)新建处理设施的;(三)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四)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证书确定的处理能力20%以上的。(二)实施程序1 .被许可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理由、证明材料等,由被许可人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并提供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原件或者复印件;2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许可人;3 .变更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其中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10个工作日。十五
8、、撤回(一)适用范围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二)实施程序1 .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启动撤回程序;2 .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回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 .生态环境部门结
9、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 .撤回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回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六、撤销(一)适用范围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
10、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二)实施程序1 .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1)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销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销行政许决定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撤销情况依法公
11、示。2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3 .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1)利害关系人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撤销行政许可的证书文号、理由、证明材料等;(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材料,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对于不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不予撤销;(3)撤销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撤销情形启动程序之日起90日。十七、注销(一)适用范围1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3 .行政许可决定
12、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吊销的;4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二)实施程序1 .注销情形发生,需由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的:(1)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注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2)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并收回原行政许可原件;(3)注销情况依法公开。2
1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拟终止处理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作出妥善处理,并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受理-审查与决定-公示”程序进行注销。(三)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拟终止处理活动主动申请注销17个工作日。关于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14、。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
15、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废弃电器电器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工作,编制了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裁量基准(简称裁量基准)。二、编制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核和许可指南(原环保部公告第90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三、主要内容裁量基准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事项、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办理事项等内容。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了废弃电器电子处理企业资格审批的办理项,将许可的办理项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重新申请、延续申请、注销申请,同时进一步优化申请材料,对审批时限进行细分。二是增加了行政许可审批后相关内容,“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程序基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