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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XX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XX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XX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
2、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第六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3、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第九条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单位或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
4、批表,并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处。公司董事会秘书初审后报董事长审核,如发生意见不一致的情形,由董事长征询公司董事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董事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三)暂缓披露的期限;(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
5、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第十一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XX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三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