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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派驻监督,根据关于深化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由区纪委监委向区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
2、派驻机构),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二)基本原则-坚持政治监督。围绕“两个维护”,紧盯“关键少数”,强化日常监督、科学监督、精准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高质量全覆盖。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出发,科学设定派驻机构监督范围,实现对区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派驻全覆盖。一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进程,切实解决派驻机构设置不合理、覆盖不全面,
3、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明确,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顺畅,监督不到位、作用发挥不够等突出问题。一坚持改革创新。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的政治意义、政治考量和政治要求,结合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创新变化的具体形式,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实现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机构设置。派驻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区纪委监委共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6个。其中,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4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2个。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实行单独派驻,其他部门(单位)实行综合派驻,公安分局纪检监察工作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具体是:1 .中共市区纪委
4、、市区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政研室、信访局、网信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工商联)、政法委、编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共16家单位。驻在部门为区委办。2 .中共市区纪委、市区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保障局、应急管理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综合执法局(爱卫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劳动监察大队、仲裁院)共8家单位。驻在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 .中共市区纪委、市区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扶贫办)、退役军人事务局
5、、司法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月牙湖治沙林场)、交通运输局、商贸物流服务中心(双创基地)、科技局、科协、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统计局共13家单位。驻在部门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4 .中共市区纪委、市区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教育局、审批服务管理局、财政局(核算中心)、国控公司共4家单位。驻在部门为教育局。5 .中共市区纪委、市区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区人民法院。6 .中共市区纪委、市区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区人民检察院。(二)人员编制。撤销区党和国家机关(含检法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不含机关纪委),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全部划转到派驻机构。实行
6、综合派驻的,每个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备行政编制2名,共需行政编制8名,通过划转、调剂等方式统筹解决。不得减少区纪委监委机关原有的编制和区委巡察办编制,不得在机构改革中减少区纪委监委机关编制充实其他部门。派驻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每组人员编制2名,共需编制4名,分别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中划转,列入派驻机构专项编制统一管理,不得用于其他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未明确纪检监察干部数额的,按本条所列最低编制数划转编制。(三)规范名称。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共市区纪委、市区监委派驻第X纪检监察组”。(四)领导职数。区纪委监委6个派驻纪检监察组
7、设组长6名,为副科级领导职务。三、工作职责和履职权限(-)强化监督职责。派驻机构是区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区纪委监委负责。通过监督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二)深化政治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8、、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着力在强化日常监督、推动巡视巡察整改上下功夫、见成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三)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要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摸清监察对象底数,
9、明确监督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织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要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对管辖范围内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区纪委监委授权,依法使用相应审查调查措施。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领导体制。建立区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常委、委员协管,相关内设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
10、机构的指导、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保障。完善区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派驻机构向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等制度。建立健全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考察制度,区纪委监委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提名、考察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的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依据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区纪委监委及内设机构、
11、派驻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优化派驻机构与区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衔接协调机制。完善派驻监督与巡察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派驻机构的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派驻监督实效。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纪委监委。健全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经常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书记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巡察工作,督促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织
12、提出党纪处分建议。五、推进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区属国有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区纪委监委对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根据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编制情况,暂不向区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由负责监督国控公司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其进行综合监督。六、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派驻机构改革全过程,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工作在区委领导下进行,纪委监委要发挥专责机关作用,主动加强与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做好机构设置、编制划转、人员配备、服务保障
13、等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大力支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二)加强服务保障。派驻机构的业务、编制职数、干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派驻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经费由驻在部门保障)、党组织关系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含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办公用房由各驻在部门保障。(三)加强队伍建设。拓宽用人视野和渠道,派驻机构干部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产生,也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外产生。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政治建设、能力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确保自身过硬。建立和落实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根据自治区、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相关规定,制定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和考核办法,强化管理监督和履职考核,督促派驻机构履行好“不走的巡视组”职责,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