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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消毒灭菌管理措施一、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灭菌;接触完整皮肤、完整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和物品使用后交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洁、消毒灭菌。二、特殊感染患者(肮毒体、气性坏疽、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尽可能使用一次性用品,若使用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和物品,使用后处理程序为:消毒一清洗一消毒或灭菌。三、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或灭菌。耐热、耐湿物品首选压力蒸汽灭菌;缝合线避免重复灭菌使用;备用的刀片、剪刀、穿刺针、针灸针等器具可采用小包装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油、膏、粉首选干热灭菌;不耐湿热物品首选环氧乙烷气体
2、灭菌或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根据消毒物品危险性和污染的微生物不同分别选择高、中、低效消毒剂,且必须根据消毒剂的性能、作用时间、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使用中的消毒剂必须保持有效浓度并监测;凡能压力蒸汽灭菌及低温等离子体灭菌的物品避免使用化学灭菌剂浸泡灭菌。四、可重复使用的氧气湿化瓶、吸氧管道、吸氧面罩及头罩、口咽通道、雾化吸入器、简易呼吸器、呼吸机湿化罐及管道等一人一用一消毒,用后由消毒供应中心统一处理;氧气湿化瓶、呼吸机湿化罐湿化液应用无菌水并做到每日更换。五、使用无菌包时要检查其包装、有效期、指示卡等,对于包装破损或潮湿、过期或效期不清、指示卡变色不均匀的无菌包禁止使用。六、压力蒸
3、汽灭菌的无菌物品、低温灭菌的无菌物品,消毒后的物品应分开放置,并按消毒或灭菌日期依次放入专柜保存,过期重新清洗消毒或灭菌,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禁止重复使用。七、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注用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注明启封日期和时间,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最好采用小包装。八、无菌包或容器中的无菌物品(如棉球、纱布等)打开时,注明启封日期和时间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反复打开的无菌包或容器要注明启封日期和时间,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小时,最好使用小包装;放置无菌持物钳应使用无菌干缸,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小时;所有无菌物品,一经污染不得使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S.20062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计生委.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及技术操作规范WS310.1,WS310.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