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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住房组办发2023)13号关于做好租赁型人才住房合同签订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租赁型人才住房合同签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规定,“租赁型人才住房超出人才应享受建筑面积标准50%以内的部分仍按核定的优惠租金标准收取:各区(市)人才住房管理部门应组织各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已配租房源的合同签订和租金核算工作,新合同应以2023年6月1日为新的起租日期进行签订。对已经预收租金且涉及到租金变化的租户,应按“天”核定金额并将多余的预收租金予以退还,或在下个租期的预收租金中予以核减;对已经预收租金且租金不发生变化的租户,可维持原租赁合同,也可重新签订。二、租赁型人才住房可以由用人单位、人才住房运营单位和配租对象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也可以由人才住房运营单位和配租对象签订双方租赁合同。三、今后我市将陆续出台针对租赁型人才住房的便民政策,请各区(市)人才住房管理部门以此为契机,全面梳理辖区内租赁型人才住房的配租情况,具备条件的已配租项目应录入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便于房源产权单位或租户享受到各项便民惠企服务。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6月12日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