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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案复印管理制度一、病案室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等国家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为患者提供病案复印服务项目。二、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提出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近亲属代理人(三)医疗保险机构(四)司法机关三、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时,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
2、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五)申请人为医疗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单位介绍信,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患者死亡,承办人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制或者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提供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
3、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工作证明后经医务科审批后予以办理。(七)以上证明材料由病案室及医务科进行审核。四、病历复印的范围: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司法机关等申请复印病历,只能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病历首页、住院证、出院小结、住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报告单等,其余部分不予复印。五、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应向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科室指定医务人员携带病历资料与患者一起到病案室,病案室根据需要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六、医院病案管理人员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院病案管理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七、发生医疗纠纷事故争议时的封存病历复印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复制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A4纸每页0.4元)。病案复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