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海宁市骑行类安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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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海宁市骑行类安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查:每批次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顶,其中1顶作为检样,1顶作为备样。每个受检单位所抽批次数不大于两批。2、检验依据检验项目表表1GB811-2010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备注1保护范围GB811-20104.2.1/2护目镜GB811-20104.2.4/3固定装置稳定性GB811-20104.2.64.1.2c)

2、/4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GB811-20104.2.74.1.2c)4.1.5d)/5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低温)GB811-20104.2.84.1.2c)/6头盔耐穿透性(低温)GB811-20104.2.94.1.2c)/表2GB811-2022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结构结构组成GB811-20225.1.1佩戴装置GB811-20225.1.5壳体反光标识总面积GB811-20225.1.2.2.d)2视野GB811-20225.4.13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耐磨性GB811-20225.4.24表面摩擦力GB811-20225.4.45佩戴装置强度GB811-20225.4.7

3、6耐穿透(低温)GB811-20225.4.97标志、标识(只测颜色、GB811-20228.1.1位置)GB811-20228.1.2(C.1.1.3、C.1.2)注:如出现样品损坏导致顺序试验中后续的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终止该样品的后续检验项目的检验。生产日期于2023年7月1日之前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检验项目参照表1执行;生产日期于2023年7月1日之后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检验项目参照表2执行;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检验项目参照表2执行。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4、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

5、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4、检验结果通知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5、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笫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6、异议处理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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