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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水利发展资金,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增加水利投入、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全省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同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二章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第四条我省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提取部分。第五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提取
2、部分的来源:(一)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定额提取部分;(二)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性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剔除上缴中央部分、在返还市县前)提取3%;(四)省级收取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利部分。市、县水利建设基金提取部分的来源:(一)市、县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取3%;(二)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三)市、县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利部分;(四)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费项目提取部分。第三章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由省、市、县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O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管严用好,充分发挥效益。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水利部门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截止日期按国家规定执行。省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11)66号)同时废止。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八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3)6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