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6400204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实施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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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变更)00012036400204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2】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变更)00012036400204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

2、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

3、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5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鲫、鲍鱼、中华绒螯蟹、真蜩、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

4、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作业人本人。(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

5、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三)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5)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6、: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使用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发证机关核发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时,证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6)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7)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

7、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8)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

8、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一)到公海作业的;(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四)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9、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

10、则(第三条):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

11、条):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0)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7 .实施机关:农业农村部(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8 .审批层级:国家级/局(署、会)9 .行使层级:国家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IL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13 .初审层级:省级/直属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涉外渔业)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1).

13、:渔业捕捞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三)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

14、变更的;(三)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优化审批系统,不定期汇总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情况,随机抽查系统中电子申报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纳入渔业专项执法检查内容,核

15、查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情况、渔船与证书是否相符情况、是否按核定内容进行捕捞生产情况等;三、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相关证明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等;四、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五、开展渔船管理工作调研期间,了解审批办理情况,根据实际遇到的问题,研究并优化有关政策制度,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六、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贯工作,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更新业务操作规范。五、申请材料1 .申请材料名称2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3 .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4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5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6 .所有权登记证书7 .原捕捞许可证8 .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海洋渔船提供)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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