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5300Y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实施要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5300Y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实施要素-.docx(2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三、实施机关:农业农村部;省级渔业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受理10种(类)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五、子项:1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白暨豚等)2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除白暨豚等外)六、业务办理项:1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白暨豚等)2 .
2、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除白暨豚等外)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白暨豚等)000120353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00012035300Y3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白暨豚等)0001203530014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白暨豚等)000120353001015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
3、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2)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经国务院批准,白暨豚、长江江豚、中华冕、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鳄、白鳄、童: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6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
4、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
5、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应当自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
6、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7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查处。(2)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8 .实施机关:农业农村部(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9 .审批层级:国家级/局(署、会)10 行使层级:国家级,省级11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12 .受理层级:
8、省级/直属13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14 .初审层级:省级/直属15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白暨豚等)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白暨豚等)的初审,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白暨豚等)16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2) .: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 .: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
9、济交往。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四、行
10、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1.推动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对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现问题且年办理10批次以上、材料均合格的申请人,采用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方式办理审批。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加强事中事
11、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4.强化许可服务,提高服务效率;5.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政策宣贯。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3 .物种来源4 .固定经营利用场所使用证、协议、合同。5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
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五条):申请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 .
13、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3 .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4 .符合许可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
14、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四条):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审批机关在批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
15、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应当自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2.法定审批时限:40工作日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