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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七项配套制度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合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开的内容有:(一)交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执法依据;(二)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四)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五)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六)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三条公开的方式有:(一)将高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2、权有关制度、规定通过宣传栏、公示栏、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二)当事人提出查询同类违法行为处罚结果时,应当予以提供;(三)允许公众查阅,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布;(四)如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要公开具体的裁量理由。第四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交通行政执法的公开透
3、明、公正合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三条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第四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此种违法行为的程度,以及所适用的裁量标准。第五条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第六条执法人员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时,在填写“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一栏时,应对自由裁量相应的证据材料作出必要说明;在“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一栏中,
4、应将拟适用的自由裁量程度一并提出。第七条执法过程中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第三条审核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意见。第五条对案件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应当包括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同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
5、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分别在相应文书的“案情摘要”和“处理建议”中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第六条执法人员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将案件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第七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第八条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若相应的证据不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将卷宗退回重新调查或者要求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第九条案件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在进行审查时,应当把好审查关。第十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
6、工作,并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重大案件处罚裁量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行政处罚执法公开公正、合法合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1、责令停产停业的;2、较大数额罚款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或者超过100OO元,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4、没收违法所得
7、、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较大数额罚款规定的数额的;5、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的;6、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第三条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报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第四条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案情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处罚意见。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应当制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根据集体讨论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五、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类比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交通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和
8、透明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适用本制度。第三条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公正的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要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第四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罚过相当的原则,作出的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度相当,不能滥罚,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应罚;(二)其性质如何,是否属于交通行政处罚的范畴;(三)情节怎样,是否根据情节严重或轻微予以相应处罚裁量;(四)社会危害程度如何。第五条对同一类案件的当事人若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外部条件相近,受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基本一致。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交通行
9、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听证制度第一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拟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三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四条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五条举行听证会7日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员姓名,告知其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第六条听证应按下列程序:(一)宣布案由和
10、听证纪律;(二)核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三)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四)宣布听证开始;(五)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行政处罚裁量等进行申辩和质证;(七)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办案人员、证人询问;(八)经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办案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九)办案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顺序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
11、实性及有关的问题进行辩论;(十)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征求意见;(十一)中止听证的,主持人应当时宣布再次进行听证的有关事宜;(十二)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十三)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第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会笔录报分管领导。听证报告应当记录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听证双方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理结果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
12、和建议。第八条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运输执法单位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
13、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齐全。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单位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单位不得拒绝。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七条各执法单位对市交通运输局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第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一)对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二)对拒不执行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