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龙市监信听字(2023)7号温州满毫商贸有限公司等97家企业: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温州满毫商贸有限公司等97家企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温州满毫商贸有限公司等97家企业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公司制企业,当事人2021年度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2023年1月11日本局发布关于督促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公告,以上当事人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局执法人员
2、通过对以上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等方式,证实上述97家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以上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和一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证据二、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公告网页打印件,证明本局发布催告公告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温州满毫商贸有限公司等97家公司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证据四、税务部门
3、提供的一年未报税企业清单等信息回复函,证明以上当事人已一年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当事人温州满毫商贸有限公司等97家企业2021年度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且连续超一年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至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故本局认定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
4、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温州满毫商贸有限公司等97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童圣净,朱晓华;联系电话:)附件2:温州满毫商贸有限公司等97家企业名单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