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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关于规范重大紧急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确定及全国重大紧急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看法的要求,切实履行重大紧急源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促进重大紧急源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现将重大紧急源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与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重大紧急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运用或者储存紧急物品,且紧急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 .目前,依据重大紧急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
2、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峻后果,重大紧急源分为以下四级:(1)一级重大紧急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2)二级重大紧急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3)三级重大紧急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4)四级重大紧急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具体重大紧急源的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3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紧急源的平安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紧急源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紧急源平安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紧急源的平安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4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紧急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紧急源管理档案,并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紧急源申报登
3、记的具体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紧急源,要刚好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紧急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刚好报告核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紧急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更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紧急源重新进行平安评估,并刚好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5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保证重大紧急源平安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6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平
4、安生产教化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紧急源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等。7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紧急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8 .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3年要对本单位的重大紧急源进行一次平安评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行平安评价并符合重大紧急源平安评估要求的,可不必进行平安评估。9 .平安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精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平安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平安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紧急源基本状况;(3)紧急、有害因素辨识;(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峻程度;(5)重大紧急源等级;(6)防范
5、事故的对策措施;(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10 .从事重大紧急源平安检测检验和平安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和平安评估结论负责。11 .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重大紧急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并加强重大紧急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平安管理。12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紧急源的平安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13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紧急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需立刻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实行切实可行的平安措施,防止事故发生。14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重大紧急
6、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紧急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5 .重大紧急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紧急源基本状况及周边环境概况;(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3)紧急辨识与评价;(4)应急设备与设施:(5)应急实力评价与资源;(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8)事故后的复原与程序;(9)培训与演练。16 .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紧急源的档案,并依据下列规定实行分级报告制度:(1)一级重大紧急源必需逐级上报至国
7、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二级重大紧急源必需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三级重大紧急源必需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紧急源信息管理系统,并设置特地的管理人员,加强对重大紧急源各类信息的管理。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紧急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紧急源的平安管理与监控,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状况:(2)预防平安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状况;(3)重大紧急源的登记建档等
8、状况:(4)重大紧急源的平安评估、检测、监控状况;(5)重大紧急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状况:(6)重大紧急源现场平安警示标记设置的状况;(7)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教化状况:(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状况;(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状况;(10)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状况;(三)重大紧急源日常管理的状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1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觉重大紧急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刻解除:在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紧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短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运用;重大事故
9、隐患解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复原生产经营和运用。20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紧急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21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惩处款:(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和技术培训的:(2)未在重大紧急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的;(3)未对重大紧急源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未对重大紧急源登记建档的:(5)未对重大紧急源进行平安评估的;(6)未对重大紧急源进行定期检测、监控的;
10、(7)未制定重大紧急源应急救援预案的;(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2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重大紧急源平安管理与检测监控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要依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供应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不细致履行重大紧急源平安管理与检测监控职责,导致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处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23 .在重大紧急源平安评估中,从事平安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出现重大错误和评估失实,应依据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对平安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98号D的规定,发证机关应吊销该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处的,依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24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明知已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紧急源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单位在执行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刚好报告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平安生产协调司)。二C)C)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