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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现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 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 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 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0% (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 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
2、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 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0% (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 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 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 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 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 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
3、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 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 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二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 12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IOOO万元(含本数)的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 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IOoO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4、贷款。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 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 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 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六、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 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 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