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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公司支付的班车租赁费(接送员工,偶尔公司开会使用)是作为企业 的管理费用支出据实扣除?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 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 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 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 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 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
2、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 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 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 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 亲假路费等。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第一条
3、 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 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 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 当
4、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 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 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 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企 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 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发生的销售费用、菅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单位租赁汽车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 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计入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 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