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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心得体会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人 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 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当下,人脸识别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现实生活中,但也出现了一些 滥用乃至侵权的现象,引发人们的担忧与警惕。有的企业在门店安装 人脸识别摄像头用于“客流分析”;有的经营场所没有合法、合理理 由,却要求消费者“刷脸”进入;有的小区更新安保系统,把人脸识 别作为唯一出入方式,居民不“刷脸”就回不了家在多方努力下, 部分乱象得到了纠
2、正,但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仍需要更明确、细 化的规范,并加大监管力度。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 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 术方案。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如果被滥用,将对个人 隐私、个人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非必要情况,不采用人脸识别 技术,应当成为共识。比如,曾有检察官发现,上海多家小超市为了“防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实际上使用普通摄像头也能满足这一 需求,后来由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拆除。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 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
3、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人脸识别技术不能想用就用,除了使用 者要充分评估合规性、必要性、风险等因素之外,还需要有力的外部 监管。既要加强事前安全监督,也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人脸 识别技术与设备的提供到应用,通过全链条监管,守护好人们的“脸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人脸识别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移动支付、 安保等领域,甚至开始渗透到百姓生活方方面面,给个人信息保护带 来新的问题和挑战。有的经营场所背着消费者偷偷收集人脸信息,有 的居民小区强制采用“刷脸”进门,甚至还有人在网上公开售卖人脸 信息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人脸”的社交属性强,易被采集,更具有 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
4、旦泄露危害极大。民法典明确规定,处理个 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要保护好“人脸”安全,完 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必不可少。从规制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到明确商家不得用捆绑授权 等方式强迫用户同意处理人脸信息,再到明确不能强制将“刷脸”作 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最高法此次出台的规定回应社会反应强 烈的一系列问题,有望为民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权威的依据。一份来自共青团中央的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 亿,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被公开的比例为4. 9%o孩子们的人脸信 息泄露,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将“受害人 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 人脸信息的,在承担责任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更有力保护孩子们的 健康成长。人脸识别,事关人格尊严,也涉及公共安全。为了平衡个人利益 和公共利益,这份规定还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比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为依法依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维护 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夯实法治保障。期待有关部门严惩各种侵犯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违法 犯罪行为,社会各方严守法律法规、严管个人信息处理,让人脸识别 技术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让公众不再为自己的“脸面”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