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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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 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 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 8号)、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 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 80号)、XX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规定的通知(X政办(2017) 41号)和XX市人民政府工 作规则(X政(2013) 3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

2、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 适用本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内部管理、突 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范围:(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二)涉及文化体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 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S)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 服务价格等决策事项;(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公众参与事项的决策。第四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

3、(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 配合。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 见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的各方 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 草案或征求意见稿进行备选。第六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 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 谈讨论、咨询协商、听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民意调查等 方式进行,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

4、重要规划、 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 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意 见。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 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文化体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 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第七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市 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 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 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决策 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

5、,漏报、瞒报修改或反 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 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 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 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 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原公开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承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 应当附具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决策承办单位上 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将不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 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 征求意见

6、、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第八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 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 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 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10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 送达与会代表。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 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 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 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及未予采纳 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告知与会代 表。第九条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

7、意见的,决策承办单 位可以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征求意 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 交市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 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 以公开。第十条 通过向社会公开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 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 渠道、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收件人以及其 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 少于3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 种或多种途径

8、向社会公开:(一)XX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县(区)政府门户网 站;(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三)新闻发布会;(四)XX政报以及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 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 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 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XX政报、报刊、广播、电 视、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载体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门 户网站也应按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及意见 采纳情况栏目的设置和规范应用。第十一条 通过向社会公开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 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

9、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 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 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 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 题进行解释宣传,推动形成社会共识。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 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 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 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S)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第十三条重大行政

10、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 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听证的决策事项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 和背景资料;(S)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条件、时间和方式;(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 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下人员中产生:(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五)法律工

11、作者代表;(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听证会代表的人数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 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 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单位 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 行推荐或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 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 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第十六条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 人的观点和理

12、由,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 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 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 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 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明确与会代表人数、 意见建议具体内容,提出采纳情况的结论性建议意见。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 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 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 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 门意见,发

13、表对决策草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等权利。第十八条 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 方案时,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 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 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 况的说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第十九条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为3-5人,一般从已参 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 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 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 或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

14、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 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 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 明一同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委托决策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中 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 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 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 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市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 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

15、过政府网站、XX政报、广播电视、 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 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 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 透明,避免误解误读。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 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 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决 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 的原因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 成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市人 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 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 监督。第二十三条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 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 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 情况报告。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 的具体程序,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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