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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兵役法XX省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 为压实乡镇、街道征兵工作主体责任,奖优罚劣,突出大学 毕业生征集重点,提高全县兵员征集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征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乡 镇、街道和所属工作人员。第二章奖励第三条单位年度无责任退兵、无廉洁征兵问题,完成 大学生征集上站人数,体检、政治考核合格率达到30% (含) 以上并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一次性奖励乡镇、街道工 作经费5000元,每超额完成一名大学毕业生奖励乡镇、街 道工作经费2000元。第四条 年度征兵工
2、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分别按照 25%、20%比例由县征兵办公室综合考评,县纪委监委监督, 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先进个人奖励800元,由县政府办公室、 县征兵办公室联合下发表彰通报。第五条征兵工作纳入党管武装考评体系。单位年度无 责任退兵、无廉洁征兵问题,完成大学生征集上站人数,体 检、政治考核合格率达到30% (含)以上并完成大学毕业生 征集任务,超额完成年度征集任务10%,党管武装考评加0.01 分,以此类推。第六条奖励经费使用,按县委、县政府奖励经费使用 规定执行。第三章惩处第七条未完成年度大学生及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的乡 镇、街道,在年终党管武装考评中扣除相应分值,每少完成 年度征集任务10%,党管武装考评扣0.01分,以此类推,扣 完征兵工作在党管武装考评中所占分值为止,取消年度征兵 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第八条 乡镇、街道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每少完成一名, 扣发党管武装工作经费5000元。第九条出现责任退兵,由县纪委监委、县征兵办公室 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条 对单位和个人奖惩的裁量,由县征兵办公室 承办,县纪委监委监督,报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奖惩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及事项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XX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