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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确保土地储 备、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省 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 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或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第三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 区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发改、自然 资源、住建、公安、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依法做好全市土
2、地供应文勘前置相关工作。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可能存在埋藏文物的 土地,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一 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涉及区域;(四)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储备土地或建设工程 用地;(五)其他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区域。第五条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埋藏文物 的土地,实行“先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后征收储备出让 (建设)”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 则上不予征收储备、出让或进行基本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 将年度
3、土地征收、储备、出让计划,通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 部门;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制订年度考古调查、勘探 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对城市新区或成片开发土地,市、县(市、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考古调查、勘探计划,开展集 中考古调查、勘探或文物保护与考古区域评估,结果供土地 征收储备和落户该区域的建设项目使用。暂不具备考古调查、 勘探、发掘前置条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 工程实施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第八条在土地储备或基本建设工程实施前,各行业 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将考古调查、勘探作为刚性要求, 告知、督促有关单位向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地块 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4、。第九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考古调 查勘探单位对相关地块进行前期考古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 意见。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土地储备 或建设项目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相关地块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由提出申请的单位与考古调查勘探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同级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对考古调查、勘探开展质 量和安全检查。第十条 考古调查勘探、建设工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 应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告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如需进行考古发掘的,由原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委托考古 发掘单位进
5、行发掘。如有重大文物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置换土地或者收回土 地使用权、退还出让金;造成有关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 予补偿。第十一条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考古调查、勘 探报告或考古发掘报告,经验收或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按 规定出具相关审核文件。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考古工作,认定确需依法保护 的文物,并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中落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通报已完成考古发掘且无文物原址保护要求的具体地块 信息,该类地块在征收储备、出让或基本建设时,原则上无 需再进行事先考古;确需进行补充考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应及时告知,并尽快组织开展考古工作。第十二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计入土地 收储成本或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 并综合市场物价因素执行。第十三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必须严格履行文物 行政报批手续,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发掘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工作质量。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 破坏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