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餐饮服务企业评审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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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锁餐饮服务企业评审工作指引一、评审适用范围在国内具有同一总部(企业)、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并在北京市内已具有2家及以上门店,且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连锁餐饮服务企业。二、评审说明连锁餐饮服务企业评审按照企业自愿原则,依申请对企业(总部)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连锁门店新开办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对未申请评审或经申请但评审未通过的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其连锁门店新开办许可仍按一般许可程序办理。(一)提交材料。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向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评审申请书;2 .

2、统一采购食品、规范经营管理证明材料;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 .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示意图;5 .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6 、企业(总部)或其至少一家门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明材料(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二)组织评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负责组织材料审核,并随机抽取2家门店进行现场评审。(三)结果反馈。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反馈申请人。三、退出机制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于许可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照申请许可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对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新开门店开展一次全项目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对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中的一般项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对企业进行行政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将该企业移出“告知承诺制”试点名录。对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中的重点项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或实际流程与提交的操作流程图不符的,将该企业移出“告知承诺制”试点名录,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承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将该企业移出“告知承诺制”试点企业名录,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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