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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投诉处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减负办和省清欠办要求,为更好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制定本投诉办法。一、举报受理条件1 .被拖欠方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2 .拖欠单位为政府部门或国有大型企业;3 .因业务往来形成的拖欠款(双方有合同或协议约定);4 .合同或协议付款期限已经逾期。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2、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3、投诉不属于受理投诉部门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4、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
2、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6、处理投诉部门已经形成处理结果,且投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7、非因业务往来形成的欠款,且双方没有合同或协议约定;8、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期限未到;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二、投诉人按要求提交的投诉材料1、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具体的投诉请求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三、投诉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对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予以
3、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不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1、投诉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投诉材料后重新提交投诉;2、投诉不属于受理投诉部门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受理投诉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3、投诉不符合其他要求的,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投诉人可向受理部门申请撤回投诉,投诉处理程序自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受理投诉部门应及时将投诉人撤回申请的信息告知处理投诉部门。四、投诉处理1、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2、受理投诉部门督促处理投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工作通报;3、处理投诉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情形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受理投诉部门,由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投诉电话:XX举报邮箱:XX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督导组办公室202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