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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水电气使用维修规定1、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学生公寓以及教职工住宅共用部分的水电气设施,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其费用由学院支付。2、学院各公司下属经营部门以及学院承包性经济实体的水电气设施的维护,由各管理部门负责,其费用自行解决。3、教职工住宅的水电气设施维修,已经出售的个人住房,均由住户负责;教职工租用学院房屋的,其水电气设施的维修由学院管理部门负责维修。4、学院所有出租房的水电气设施的维修,均由租赁户负责维修,其共用管线由学院管理部门负责维修。5、学院附属医院实习生住房的水电设施,由学院管理部门负责维修。6、学院各部门在安装使用大功率(IKW以上)的电器时,必须报送学院水电气管理部门认证该设备前端线路是否可负荷给设备的用量。凡未报送就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所引起的线路故障以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安装使用部门承担一切后果。7、水电设备(器具)维修一律要填写报修单,写明维修地点、维修项目、申报人签名交能源管理中心统筹安排。8、新增用水用电设备,局部管线路更改,使用单位先填好申报单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