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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XX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复检。2 .抽样方法2.1 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抽样基数应满足检验检测要求。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2 电商平台抽样抽样基数应满足检验检测要求。3 .检验依据表1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测方法1车速限值GB17761-2018GB17761-20182制动性能(干态)GB17761-2018GB17761-20187.2.2(GB3565-2005)3整车质量GB17761-2018GB17761-20184结构GB17761-2018GB17761-20187.2.6(GB3565-2005)5车速提示音GB17761-2018GB17761-20186淋水涉水性能GB17761-2018GB17761-20187电气装置GB17761-2018GB17761-20188充电器
3、与蓄电池GB17761-2018GB17761-20189防火性能GB17761-20186.4GB17761-20187.5(GB/T5169.11-2017)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4 .判定规则4.1 依据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4、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5 .异议处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