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沙湾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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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坝县沙湾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留坝县城市建设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留坝县沙湾片区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留坝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实施办法(留政办发C202311号)文件,制定留坝县沙湾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本方案适用于留坝县沙湾片区房屋征收补偿。一、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征收主体为留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留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留坝县沙湾片区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留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物、构

2、着物的所有权人。二、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范围:东至建兴塑化围墙、西至谷子沟排水渠、南至沙湾沟山顶、北至南环路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等(以勘测定界图为准)。签约期限:留坝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一个项目原则上只确定一所评估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被征收

3、人拒绝评估或者拒不配合评估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已进行评估的按照原评估结果补偿。四、补偿方式及规定(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次房屋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为沙湾片区开发回迁安置房。(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

4、筑,应当按照征收部门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意见为依据确认;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抢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过程中确认为违法建筑的部分不予补偿,由违法建设的实际占有人自征收决定发布之

5、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四)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纠纷处理结果,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五)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太阳能、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六)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后,应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送交相关部门注销。五、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及规定(一)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含室内装饰装修)的基础上上浮15%给予补贴。(二)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在县城区内实行产权调换

6、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住宅的六层以下(含六层),产权调换为多层砖混结构住宅的(6层以下),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1(划拨土地)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附属物、附着物补偿只实行货币补偿。(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之和按就近上靠户型原则安排产权调换房屋。对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应按市场价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同一天搬迁的抽签确定先后顺序。(四)被征收人树木、药材实行货币补偿,参照留坝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留政办发2022114号)附件3林木花卉药材补偿标准执行。(五)个

7、人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之日起,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每月每户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临时安置过渡费计算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起后二个月,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六)搬迁补助费:搬迁费补助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不足100。元的按照1000元补助。(七)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3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八)被征收人

8、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且被征收房屋按规定增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后仍不足50的,由征收人安排建筑面积不低于50Irf的住房用于安置,且不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超过50f的部分,应当按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六、其他事项(一)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留坝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四)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时,被征收人应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并依法缴纳契税。(五)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负责督促租房户限期搬出,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征收范围的所有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六)征收被抵押的房屋,依照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执行。(七)本方案由留坝县沙湾片区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留坝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留政办发20221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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