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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外广告发布合规指引为有效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提升我市户外广告的文化内涵和审美质量,正面宣传展示晋中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本合规指引为行业指导性意见,供各广告活动主体在户外广告活动中参照并自觉遵守。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晋中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沿街商铺店招以及广告牌、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灯箱、楼宇电梯、门禁(道闸)、车身、公交站台、布幅条幅、充气物造型、实物模型以及张贴海报等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二、合规提示(一)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以健康的形式表达户外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
2、文化的要求。(二)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坚持户外广告是展现地方文化和城市形象的载体,倡议各类广告主体注重户外广告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提升文化质量,依法开展户外广告活动。(三)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四)健全户外广告合规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撤除不合规广告。全市各公共场所管理者、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户外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风险。全面自查清理已发布的广告内容,及时发现并撤除不合规户外广告。(五)户外广告用语应当理性客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六)户外广告中使用数据、统
3、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七)利用广告代言人代言的广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八)户外广告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三、负面清单广大户外广告活动参与者要坚决杜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不触碰法律红线,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不得出现以下违法违规情形:(一)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借重大政治活动等名义进行商业炒作的内容。(二)影响晋中形象、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4、三)对商品或服务获奖、评优等情况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四)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五)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六)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以及各种“蹭热点”“博眼球”,利用群众热议事件等作为炒作噱头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七)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以及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内容。(八)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九)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四、法律责任户外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