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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工作,保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加强企业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的核算与管理。第二章成本费用核算对象、方法和项目第三条成本核算对象:()生产成本(二)制造费用。第四条费用核算对象:(一)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二)其他费用。第五条成本费用核算原则(一)对能直接归属某个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直接列入相应成本对象的成本中。(二)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成本费用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采用分配的办法进行归集,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人员比例、
2、工作量比例予以分摊。第六条公司采用品种法作为成本费用计算方法,品种法即以产品品种作为成本计算对象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一)以品种为对象开设生产成本明细账、成本计算单。(二)成本计算期一般采用会计期间。(三)以品种为对象归集和分配费用。(四)以品种为主要对象进行成本分析。第七条成本费用计算方法的变更、调整必须经财务总监审批方可进行。第三章生产成本核算第八条生产成本计算。根据实际产量和实际消耗的材料、人工、费用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第九条生产成本核算要求(一)采用计划成本、定额成本进行日常核算,不得以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二)划定本期产品成本和下期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待摊和预提费用。
3、(三)划清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虚报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四)凡是规定不准列入成本的开支,都不得计入产品成本。(五)按成本费用发生项目进行归集,归集过程中保持成本核算与实际生产经营进程的致性。4.3生产成本核算程序。第十条根据各部门统计资料和原始记录,收集、确定各种产品的生产量、入库量,自制半成品、在产品盘存量以及材料、工时、动力消耗等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十一条根据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和规定的成本费用项目对发生的生产费用进行归集。第十二条将归集的费用予以结算和分配,能够确定由某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
4、共同负担的,按照产量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第十三条工期内有在制品产品。应将归集起来的生产成本按产值在完工产品和在制品之间分配,从而计算出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第四章材料成本核算第十四条材料成本包括材料购买价格、运杂费、装印费、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等。第十五条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库成本。第十六条凡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不能直接认定的,按产值进行分配。第五章燃料及动力成本核算第十七条燃料及动力按实际成本计入产品成本,能直接认定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及动力,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不能直接认定的。
5、按产值进行分配。第十八条直接职工薪酬成本核算。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不能直接认定的,按产值进行合理分配。第六章辅助生产成本的核算第十九条辅助部门生产成本应单独核算成本并进行分配。第二十条辅助生产车间倍B门)生产的水,电、汽及提供的劳务等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I括材料、燃料及动力、直接职工薪酬、制造费用),通过相对应的成本要素或成本中心归集。第七章在制品成本的核算第二十一条对各月之间变动不大、在制品数量较少、生产周期较短的情况,不计算制品成本。第二十二条对各月之间变动较大,在制品数量较多、生产周期较长的情况,计算在制品的原材料成本。第八章制造费用核算第二十三条企业因
6、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发生的各项间接生产费用通过制造费用”科目归集。第二十四条凡能直接认定用于产品生产的制造费用,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不能直接认定的,按产值进行合理分配。第二十五条制造费用核算的具体内容。包括折旧费、物料消耗、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印刷费、环保费用、车辆使用费以及生产部门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其他间接生产费用。第九章期间费用核算第二十六条销售费用(一)销售费用是指对外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二)销售费用主要包括销售部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职工薪酬、劳
7、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通信费、印刷费、销货运杂费、其他运杂费、装卸费、包装费、商品损耗(减溢余)、展览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销售服务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费用支出。第二十七条管理费用。(一)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行政管理费用和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产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负担的企业经费等。(二)管理费用的主要包括企业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通信费、印刷费、
8、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外宾招待费、车辆使用费、运输费、土地租金、文化教育费、医疗卫生费、社区服务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技术使用费、土地(海域)使用及损失补偿费、出国人员经费、咨询费、诉讼费、董事会会费、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招投标费、环境卫生费、外部加工费及其他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其他各种管理费用。(三)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由管理费用全部调整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第二十八条财务费用。(一)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二)财务费用主要包序熄支出(减息收入)、汇兑
9、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手续费等,不包括应当资本化的一股借款费用。Q)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包括企业向国内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含长期借款利息和短期借款利息)、应付债券利息、汇票贴现利息、应付票据利息、融资性应付款利息支出及逾期贷款银行加息(不含滞纳金、罚息)。为购建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有关资产的价值,不在本项目核算。利息支出设国内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外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付债券利息短期借款利息支出融资性应付款利息支出预计弃置费用利息及其他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2)利息收入。企业存款利息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应收票据到期贴总收入等。企业购买国债、其他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列入投资收益项目核算。(3)汇兑净损失。因汇率变动而发生的外币兑换差额。本项目设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两个细目,分别核算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外币兑换损失及收益。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成本费用的核算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有关消耗定额标准。第三十条成本核算的资料必须准确、完整、真实、合法,记载、编制必须及时。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拟订、解释和修改。财务部门应结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业务流程。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