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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办法第一条选派干部原则上在村担任党组织书记,任期为两年。第二条选派干部到村任职期间,原行政、工资关系不变,福利待遇不变,任职期间享受与其他村“两委”正职相同的生活补助待遇。第三条选派干部到村任职期间,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年度休假制度。第四条选派干部到村任职期间由乡镇党委负责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由乡镇党委负责。选派期间不得随意脱岗,每周驻村不得少于4天。第五条选派干部任职期间必须在任职村工作,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派出单位不得随意抽回选派干部,乡镇也不得借调选派干部。第六条选派干部要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尽快熟悉村组情况,每年全覆盖走访群众不少于两次。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并落实好全村近两年发展规划。第七条对不服从组织安排到村任职的干部或半途要求回县的干部直接免去现任职务。第八条对任职期间表现突出、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选派干部,县委优先提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