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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中小学县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完善我县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建立两支队伍专业发展的支持体系,发挥名师名校长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中小学省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中小学市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组织评选认定的县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及组成人员O第三条工作室在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章工作室的组建第
2、四条“十四五”期间,我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组建15个名师工作室和2个名校(园)长工作室(注:高中10个名师工作室已在中学、一中提档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中单列,此处不含高中部分)。工作室建设规划如下。2022年建成7个:初中语文名师工作室,小学名班主任工作室,小学初中名校长工作室,初中数学名师工作室,初中英语名师工作室,体育名师工作室,小学语文名师工作室。2023年建成8个:小学初中道德与法治名师工作室,小学数学名师工作室,初中物理名师工作室,初中化学生物名师工作室,初中历史地理名师工作室,初中名班主任工作室,小学英语名师工作室,名园长工作室。2024年建成2个:小学初中艺术
3、名师工作室,学前教育名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人员组成。L领衔教师:主持工作室的全面工作,是工作室的责任人。在市级名师、特级教师、市级骨干教师中选任。2 .成员:由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名师、特级教师10人组成,每位成员负责指导35名学员。3 .学员:为各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和青年教师。(二)名校长工作室人员组成。L领衔校长:主持工作室的全面工作,是工作室的责任人。原则上在省市县名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中选任。4 .成员:由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组织申报、遴选7名校长成员。5 .学员:为学校中青年校级领导(幼儿园干部条件适当放宽),人数在10名以内,人员由工作室确定,报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备案。(三)工作
4、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学术助理。顾问由县内外知名专家、教师、校长(或有校长任职经历)担任。名师工作室学术助理由领衔人所在学校成员担任。第五条领衔人按照本人自愿、逐级推荐、组织遴选、公示、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审批的程序确定。在管理期内的国家级教学名师、天府名师、国家级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成员符合领衔人基本条件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组织推荐且公示无异议,可直接认定为工作室领衔人。第六条工作室以“县+领衔人姓名+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命名,统一挂牌于领衔人所在单位。第七条工作室实行任期制。3年为一个任期,期满自动撤销,工作室铭牌由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收回。第八条工作室领衔人所在单位要为工作室配备相对独
5、立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提供必要的环境支持和服务支持,配合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做好工作室及成员的管理考核等工作。第三章工作室组成人员条件第九条工作室领衔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格和道德文化修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二)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能力,有鲜明的教育教学风格或教育教学特色,业绩突出,在全县乃至全市有一定影响力。(三)有较强的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能力,以及组织、培养和指导优秀骨干教师的能力,有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扎实稳健的工作作风。(四)身体健康,离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低于5年。(五)具有履行好工作室领衔
6、人职责的其他必要条件。第十条工作室成员、学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格和道德文化修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师德高尚、爱岗敬业、追求进步,在单位干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二)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与教育教学(管理)相关表彰(表扬)。(三)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对教育发展高度关注,并有独到思考与见解,撰写发表过质量较高的论文、案例或参加过县级以上课题研究。(四)身体健康,名师、名校长工作室成员、学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五)名师工作室成员、学员从教时间需满3年,名校长工作室成员、学员担任校级领导需满2年。(六)具有履行好工
7、作室学员职责的其他必要条件。(七)业绩特别突出的,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十一条工作室成员、学员遴选工作由各工作室领衔人结合教科研方向和实际情况,在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对应业务股室指导下组织开展,强化学员年龄梯次结构,遴选结果报经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审核认定。第四章工作室及人员职责第十二条工作室及成员(含学员)需履行以下职责:(-)制定工作室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工作室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形成务实适用的奖惩体系和学员淘汰补充机制。(二)建立工作室学员档案和工作档案,记录学员成长历程和工作室发展轨迹,每学年末提交工作室总结和学员考核评价情况。(三)加强工作室内部学习研讨,每月组织开展1次以上学
8、习考察、交流研讨、教研科研、学术论坛、名师讲堂等活动,通过“学、思、研、行、做、讲、评、写”等环节促进全体成员快速成长。(四)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主动搭建全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交流学习展示平台,精心组织开展各类教育教学研讨活动,每学年在责任区或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2次以上教育教学展示活动,开展薄弱学校支教、送教下乡、现场指导等不少于10人次,到县级培训中讲学、上示范课等不少于5人次。(五)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每名成员在各自单位中要积极参与课程课堂改革,承担校本培训、课程研发、讲授指导等教学教研工作2项以上。(六)强化专业能力发展提升,任期内,工作室至少承担1个县级课题并顺利结题,每名成员在市级
9、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2篇以上对应研究方向的学术论文或经验文章等。(七)加强工作室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搭建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等共享平台,动态发布专业成长、学科引领等方面资源,每学年提交6份以上优质教学设计或优质课例案例在全县分享。(八)加强宣传推广,每学年在县级以上媒体推出1次以上专题报道。(九)领衔人负责工作室的常规管理和学员的全程指导,实现工作室有团队、有计划、有制度、有活动、有课题、有实效“六有”目标。(十)工作室成员负责学员指导,通过言传身教,帮助学员能力提升。(十一)及时向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汇报工作室运转情况,完成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其他人员职责:(-)顾问
10、职责。参与工作室的建设,指导工作室开展集中研修活动,引导工作室发挥作用。(二)学术助理职责。在领衔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组织、协调作用,完成领衔人分配的各项任务。第十四条工作室及成员(含学员)享有以下权利:(-)领衔人享有自主支配工作室经费的权利。(二)工作室成员参加工作室组织的教科研活动,相关费用在工作室经费中报销。工作室学员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三)工作室成员参加工作室各项工作,按领衔人每周6课时、成员每周4课时、学员每周3课时的标准计算工作量。(四)工作室成员学习考察培训工作优先纳入干部教师培训计划。(五)同等条件下,工作室成员在参加教科研活动、市培国培项目、骨干教师评选、干部培养
11、选拔和项目申报、审批等工作中享有优先权。(六)工作室享有优先配备使用教育科研设施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七)拥有县内人才政策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五章工作室的管理与考核第十五条工作室及领衔人的管理考核、业务指导工作由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负责。第十六条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业务办公室按照县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常规考核评价办法,每学期末向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党委报送一次工作室常规考核评价报告。第十七条每年7至9月,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统一对各工作室进行综合目标考核。结合常规考核评价情况,研究确定各工作室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等次。第十八条综合目标考核等次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次,每个类别的工作室“一等”和“二
12、等”比例分别不超过30%,其领衔人对应取得相应考核等次。第十九条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运转情况、领衔人履职情况、学员履职情况和作用发挥情况等方面。第二十条综合目标考核采取实地查看、查证资料、述职汇报、座谈测评等方式进行,引入社会评价,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及两代表一委员等各方意见。第二十一条工作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安排每个工作室10万元建设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局按年度(其中第一年4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3万元)拨付到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拨付到领衔人所在单位。严格工作室经费管理。补助经费用于工作室开展活动期间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领衔人、成员及外聘专家的课时费、
13、食宿费、交通费、场地设备租赁费、教学资源费、业务费等费用支出。其中,领衔人、成员及外聘专家因工作室活动期间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按照县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领衔人、成员及外聘专家在工作室活动期间产生的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TTjo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相关要求参照县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课时费总量不得超过工作室年度补助经费的40%o工作室年度专项经费存在
14、结余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工作室领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工作室并收回铭牌。成员、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或取消)其工作室人员身份。(-)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品行不端,不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有悖师德行为,违反师德一票否决项的。(二)个人年度考核为“未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岗位职责,未开展相关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的。(五)违法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撤销的。(七)调离教育系统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