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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案例张某是某外企服务公司派遣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同该外企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该外资企业单方面以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张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让张某当天离开了公司。张某比较纳闷,自己明明是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怎么该外资企业向自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于是张某找到了该外企服务公司,被告知会给他书面答复。一个月过去了,该外企服务公司没有给张某任何消息。张某想把该外企服务公司告到仲裁委,但又有点顾虑,不知道是否有胜诉的可能。那么在该案中,被派遣单位向张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
2、同的通知是否有效?该外企服务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评析被派遣单位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因为被派遣单位与张某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派遣单位外企服务公司。该外企服务公司应承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张某劳动争议的内容会涉及到该外资企业,张某也可以将该外资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是近年来许多企业采取的用工方式,其方式是劳务派遣单位将本单位员工派遣到要派单位工作。在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要派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派遣单位负责向要派单位派遣劳动者。为了解决劳务派遣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根据这规定,张某可以将该外企服务公司诉诸仲裁,同时由于该外资企业向张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无效的,该外资企业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张某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