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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县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可靠、干事干净、敢于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监察法公务员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诚履职,秉公执法,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内法规,坚决维护党章,做党的忠诚卫士。第二章政治纪律第三条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意识,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做到在政治上坚定清醒、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件中经得起考验。第四条坚决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发表同中央
2、和省市县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第三章组织纪律第五条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二自觉维护党组织的权威,坚决防止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第六条严守组织纪律,积极参加党内政治生活,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甚至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第七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都要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我行我素、目无组织、自由散漫。第四章廉
3、洁纪律第八条廉洁奉公,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在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同时,切实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第九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利用纪检监察机关的名义或自己职务和工作的影响,要求下级机关、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自己、利益关系人及亲友牟利。第十条不得接受涉嫌违纪单位、个人及其亲属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不得借机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或借钱、借物、低价购买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坚决反对吃拿卡要等以案谋私行为。第十一条不得私自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索要或
4、借用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办公设备。第十二条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暂扣和罚没的款物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第十三条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借机敛财,禁止公车参与婚丧嫁娶。第十四条不得参加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或者参加可能借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营利的组织。第十五条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及其亲友以及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人员接触和交往。第十六条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赌博场所。第五章群众纪律第十七条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增强宗旨意识,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第十八条主动了解群众诉求,拓宽群众投诉举报的渠道,不断增强公仆意识、
5、服务意识、群众意识,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带头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民情、体察民意,办实事、求实效,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第六章工作纪律第二十条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准迟到、早退,因事需要请假的,要填写假条。第二十一条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要自觉遵守有关回避制度,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第二十二条不得干预基层正在查处的案件和其他工作,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违反程序或越权办事。第二十三条不得探询其他纪检监
6、察干部承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私自会见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或透露有关案件情况;不得为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准以任何形式为被审查对象说情。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对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得在办案中主观臆断,变相体罚、逼供、诱供,伤害被审查对象和涉案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复制、抄录、保存或传播、销毁秘密文件或资料;不得随意将涉密文件或资料带至公共场所或家中等不该带的地方;不得泄露机关工作秘密;不得违反案件保密制度,或者向
7、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案情,或向涉嫌违纪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不得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不得对了解和掌握的秘密事项,擅自向互联网站、报刊投稿或将其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第七章生活纪律第二十六条模范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淡泊名利,不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坚决反对和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第二十七条参加“八小时外”各种业余活动,必须积极向上、文明健康,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拒腐蚀,保廉洁,洁身自好。第二十八条向家庭成员告知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
8、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个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友,不得接受下级机关或工作联系单位用公款安排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游玩、度假或健身等活动。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纪委监委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开展“止懒治庸”专项整治、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二)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规范履职和加强廉洁自律的情况。(三)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案件定性量纪权等情况。(四)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讲求职业道德,倡导家庭美德的情况。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主要措施:(一)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其他纪检监
9、察干部违反规定影响公正执纪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或请示;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急需处置,或对某一问题的处置有不同意见,应按规定逐级请示汇报。(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每年至少与机关各室、各基层纪检组织负责人进行一次谈话,了解其内部监督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机关各室负责人要定期与本室工作人员谈心,交流思想。发现干部在思想品德、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三)实行监督员制度。为保证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从委机关干部中聘请2名监督员,协助和监督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四)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
10、的信访举报,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问题线索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并将结果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第九章学习培训第三十三条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不断提高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能力,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第三十四条加强业务学习,学习宪法、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钻研纪检监察信访、纪律审查、审理、执法监察等综合业务知识,广泛涉猎现代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等相关知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第三十五条积极参加有利于提高自身素质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第十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以及离岗培训、调整岗位、调离本系统等处理措施;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七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对主要领导实行问责。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第三十九条上级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