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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学校国际化进程,开拓学生国际视野,鼓励并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海外交流项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海外交流奖学金评审工作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章奖学金对象及类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籍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第四条学生海外交流奖学金分为“学历学位项目奖”、“学期学年项目奖”和“短期交流项目奖”三类。第五条第一类和第二类旨在奖励在学期间赴海外协议院校攻读学位或学期交换/交流的品学兼优的学生;第三类旨在鼓励学生参加短期交流项目O第六条奖学金总名额约占赴海外交流学习总人数的10%,具体额度根据年度计划
2、调整。第七条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标准严格执行,评定人数须控制在年度计划范围内,不够条件不予审批。第三章奖学金申请条件及申请办法第八条学历学位项目和学期学年项目奖获得者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GPA在3.5以上;2 .外语成绩达到一定要求(托福85分或雅思6.5分以上);3 .在外学习期间成绩优异,或获得对方大学奖励有特殊表现的同学,或家庭贫困但成绩优异者(符合我校助学奖学金相关规定者);4 .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5 .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公益性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第九条短期项目奖获得者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 .GPA在3.0以上;2 .
3、外语成绩达到一定要求(托福79分或雅思6.0分);3,顺利完成交流学习任务,课程项目成绩良好;4 .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5 .积极承担项目团队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奖学金评审:1 .违反校规校级、受处分或通报批评者;2 .有违反学生申请出国境交流有关规定记录者;3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两周者(因公请假除外);5 .不按时缴费注册者;6 .延长学制者;7 .有一门课程(含)以上没有通过者;8 .在休学期间者。第十一条申请办法:1 .由学生国际交流部发布通知,下达具体奖项和名额。2 .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项目时同时填写*海外交流学习项
4、目奖学金申请表,所在学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单位公章,随申请材料一并交学生国际交流部学生交流办公室。第十二条奖学金的评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不申请视为自动弃权。第四章奖学金的评审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国际交流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国际交流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国际交流部,负责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学生国际交流部对奖学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学生成绩、表现及专业分布、交流学校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初审名单;评审小组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名单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第十五条已经获得过同类奖学金者不能再申请。第五章奖学金发
5、放第十六条贫困生获奖者于出境前领取奖学金,其他奖学金获得者顺利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并按时返回后领取奖学金。学生返后须在两周内(如遇寒暑假于开学后两周内)持护照和学生海外交流奖学金领取单到学生国际交流部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学生国际交流部统一将按时报到的学生名单及奖金额度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奖金的发放。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奖学金资格,已领取奖学金的,须全额退回。(I)在评审过程中有虚假内容的;(2)在外交流学习期间,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或被交流学校投诉的;(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4)未按规定时间返回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