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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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工作方案根据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以及省、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相关要求,建立XX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重要论述精神,主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新要求,探索新时期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新方法,整合各部门职能,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二、工作目标按照“系统性、集成式

2、、规范化”的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思路,依托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联合人社局、总工会、人民法院、司法局等多方力量,通过构建组织机构、制度机制、队伍建设等标准体系,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监察、法律援助等职能有效集成,进一步优化再造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咨询、接待、受理、调解、监察、仲裁、诉讼等工作流程,全面建立“1451”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新格局(即建设1个中心、联合4家部门、融合5项职能、实现1个闭环)。三、组织架构联合调处中心由人社局、总工会、人民法院、司法局联合设立,共同建设,共享资源,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总

3、工会、人社局、司法局、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局,由人社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步建立区、街、居、企四级协同联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机制,构建上下贯通、逐级调处、密切协同、合力化解的联调联办四级联动工作架构。四、工作原则(一)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社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合力。(二)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仲裁准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

4、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坚持自愿调解、依法公正。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程序和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四)坚持服务为先,高效便捷。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为目标,把服务理念贯穿于争议处理全过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五)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工作方针,实现纠纷处置防范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注重从源头解决问题。五、工作职责(一)人社局负责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积极推进联合调处中心建设。负责联合调处中心的日常业务管理,包括案件的接待、咨询、受理、登记、流转

5、和整理归档等工作。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负责召集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制定调解方案。对于调解成功案件,进行仲裁审查确认,调解不成功案件,进行劳动仲裁。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理。联合成员单位对用人单位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规范企业用工,指导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升企业解决争议纠纷能力;负责组织对街道、社区、企业调解员业务培训I,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二)总工会参与调处中心高质量建设,依托本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融合工会优势力量,发挥调处中心“调解为主”的核心功能与关键作用,加强与调

6、处中心成员单位联合联动,派员参与集体争议、复杂案情等案件的联合调解工作,开展具备调解基础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委托调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与援助等服务工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督促基层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人民法院参与联合调处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功能作用,依法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建设,派员共同参与集体争议、疑难案件调解工作。适时派员参与仲裁前置调解,对立案前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司法确认。组织调解员参加庭审观摩等。(四)司法局在联合调处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作用,派员参与相关案件

7、的联合调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六、工作制度(一)建立联络员制度。为保障联合调处中心有效运转,便于及时有效沟通,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协助案件流转,协调本单位的调解员接收、办理案件,负责对本单位所掌握的重大疑难案件的信息进行预警、通报、反馈,负责统计、汇总本单位调解工作信息及相关数据,并做好联席会议的会务联络等工作。(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联合调处中心为平台,各成员单位建立定期联系、联合化解、协调配合的沟通机制。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如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主要通报、沟通、交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做好全区劳动人事争议形势的研判分析,协调处理可

8、能引发群体性或恶性的重大复杂案件,合力推进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序开展。(三)建立预警排查制度。采取日常排查与重大节日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全覆盖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排查机制。联合调处中心联络员负责汇集各相关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信息及企业调解员掌握的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对有可能激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人事争议,要实行动态跟踪、实时掌控、及时上报,落实化解责任主体,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四)建立联合调研制度。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态势进行联合调研,及时掌握辖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况,研判争议发生发展的规律、特点和趋势,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隐患,提出具有前瞻性、

9、预见性的预防化解争议的意见建议。开展类案研讨,典型案例编报、联合新闻发布等。联合对用人单位开展法律咨询、用工指导,加强普法宣传。(五)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各成员单位加强合作,共同承担对联合调处中心调解员的培训任务,通过开展案件研讨、协作调解、观摩庭审等方式,加强对调解员的日常业务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七、调处程序(一)案件接待联合调处中心案件受理范围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一致,联合调处中心安排专人统一接待,根据来访人诉求及调解意愿对来访案件进行分类处理:1.来访人诉求符合受理范围,经核实,双方都有调解意愿的,由来访人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

10、解申请书;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愿意调解的,由来访人填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2 .来访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来访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3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待人员现场解释说明,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正当法律途径。(二)受理分配1 .接待人员当日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案件交由联合调处中心办公室负责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人24小时内将案件随机分派给联合调处中心调解员。各成员单位聘任的调解员全部纳入联合调处中心调解人员库。案件分配应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回避制度。2 .接待人员当日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案件交由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案件交由劳动保障监

11、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和仲裁委员会接到案件后按相应程序开展后续工作。(三)案件调解调解员收到案件后24小时内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对双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了解核实,拟定调解建议和方案。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工作应在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当事人书面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调解员在时限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反馈表反馈给联合调处中心办公室。(四)调解会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集体争议案件应启动会商制度,调处中心指定至少三名调解员负责处理。可以邀请律师、专业学者等共同参与调解,人民法院可派员提前介入。(五)仲裁确认经调解达成调解

12、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结束。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法院诉讼如对劳动争议案件的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如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七)司法援助当事人符合司法援助条件的,联合调处中心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全程参与援助服务。(八)卷宗管理联合调处中心要完善调解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等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调解终结后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保存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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