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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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促进社会力量多元化、多层次办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沪卫计规(2019)2号)及长宁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长宁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2年版)。一、指导思想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配置现状,遵循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思路,以向居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

2、标,建立与长宁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多元化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需求。二、主要原则(一)规划引领,健康有序发展。为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遵循区域卫生健康战略布局和总体规划,体现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结合本指引要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择优引进。(二)公开透明,强化资质审核。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力度,便于社会对拟设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加强对社会办医举办机构和个人既往执业记录的信息的收集和研判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重点支持既往执业信誉良好

3、、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管理先进的高质量、高水平社会资本在不同区域设置高端医疗机构,形成健康医疗服务业聚集区域。(三)注重效率,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区域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质量、效率与效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避免社会办医疗机构重复、低效率投入,鼓励和支持具备投资和管理背景、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有“产、学、研、医”功能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三、设置权限(一)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等。(二)负责初审下列市卫生健

4、康行政部门负责设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等。四、设置要求(一)选址要求1 .选址场所应为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件(明),产权明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要时征询区规划资源局、区投资促进办等部门意见。设置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2 .选址不得紧邻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加工、生产、流通企业。3 .选址有相对独立的出

5、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加药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备。4 .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在申请执业登记前,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5 .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可资质。(二)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有关

6、规定,以及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社会办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应办理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能够按要求上传相关业务信息;严格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本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五、支持和鼓励措施(一)对于具有国内外一流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或集团化、连锁化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先设置。(二)鼓励开设儿科、精神卫生、康复、老年护理等社会需求大的专科医疗机构。(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科诊所,为居民就

7、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六、相关说明(一)符合我区大健康产业引导类的医疗机构设置可实行一事一议。(二)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全科、儿科、精神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诊所,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有益补充。(三)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准入管理。(四)本指引根据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进行相应调整。(五)本指引由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长宁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22年度)长宁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22年度)区域类别数量中山西路以东护理院1中医门诊部1中山西路以西;北虹路、虹许路以东护理院1康复医院1北虹路、虹许路以西护理院1注:1.以上所有区域均指在长宁区行政区划范围内。2.诊所、中医诊所备案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健康委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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