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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第三条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并指定审查人员。各队室和大靖分局为保密审查的责任部门,各队室和大靖分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本
2、队室和分局负责人审签后提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指定的审查人员审签后方可公开,对涉及重大内容的信息应当由局办公室审查人员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公开发布。局办公室应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登记。第四条县城管执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第五条经审查,确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第六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第七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队室和大靖分局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第八条各队室、大靖分局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队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队室、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九条局办公室在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发现涉密信息被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