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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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发202342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4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市场多空平衡机制,促进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办法,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

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出借人仍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暂不实施竞价交易。本所仍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二、新修订的证券出借办法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29号)、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9)54号)、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上证交字(20

3、12129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2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及相关业务有序进行,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和

4、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第三条本所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接受转融通证券出借的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成交确认。经本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生效。第四条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五条证券出借清算、交收、权益补偿、归还等业务,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出

5、借人和借入人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持有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的出借人:(一)熟悉证券出借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的情形;(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出借人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自行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不利后果。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的借入人。第八条借入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本所借入证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等

6、相关账户,并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报本所备案。第九条借入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等交易单元,用于证券出借,并将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相关证券账户分别指定于相应的交易单元。第三章交易权限管理第十条会员为其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代理服务的,应当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第十一条会员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二)证券出借代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三)负责证券出借代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会员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前,应按照借入人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第十二条会员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代

7、理服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慎评估客户对证券出借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并进行风险教育;(二)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的资质;(三)根据客户委托代为申报证券出借指令,并在申报前进行相关的前端检查和控制;(四)对客户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其撤销申报指令前限制其卖出或者另作他用;(五)协助客户和借入人办理归还、展期、通知、查询等相关事宜;(六)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清算、交收、核对等服务;(七)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会员应当与参与证券出借的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出借风险,并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会员应

8、当将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客户证券账户报本所备案。会员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代理服务。第十四条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应当如实向会员提供所需信息。客户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应当拒绝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第十五条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如要参与证券出借应当向本所申请可以进行证券出借的交易权限。第十六条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证券出借,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措施,并建立与证券出借相配套的技术系统。第十七条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前,应按照借入人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的,

9、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已知晓并理解相关证券出借风险的承诺函。第四章标的证券与期限第十八条证券出借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本所公布的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第十九条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第二十条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一)无限售流通股;(二)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第二十一条战略投资者在承诺

10、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向借入人出借获配股票,该部分股票出借后,按照无限售流通股管理。借出期限届满后,借入人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该部分股票归还后,如仍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继续按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管理。第二十二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的期限。第二十三条证券出借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

11、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第五章费率第二十四条证券出借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第二十五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可以协商确定出借费率。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可以协商调整出借费率。第二十六条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借入人应当于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借入人可以通过本所行情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费率。第二十七条借入人支付的借券费用自证券出借成交之日起计算,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费用。第二十八条证券出借期限顺延30个自然日以下的,借入人按原费率和顺延自

12、然日天数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第二十九条借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借券费用二出借日证券收盘价X出借数量X费率实际出借天数/360第六章申报第三十条本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出借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前可以撤销。第三十一条本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10。申报当日有效,15:10前可以撤销。第三十二条标的证券停牌的,停牌期间本所不接受出借或借入申报,已申报但未成交的可以撤销。停牌后当日复牌的,本所恢复

13、接受申报。第三十三条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申报:(一)约定申报;(二)非约定申报。第三十四条出借人应当委托其账户指定交易且为其提供证券出借代理服务的会员进行证券出借申报。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取得本所证券出借交易权限后,可以直接通过其交易单元进行证券出借申报,并应当进行前端检查和控制。第三十五条出借人通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向借入人出借证券。第三十六条出借人在撤销申报指令前,不得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再申报卖出或者另作他用。因出借人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出借人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005%向借入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证券出借合

14、约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证券出借合约金额=已成交出借证券数量X出借日证券收盘价第三十七条出借人向借入人出借的证券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被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的证券不得用于出借。出借人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借入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借入人有权依法要求出借人赔偿。第三十八条出借人与转融券借入人就出借证券数量、期限和费率等达成一致后,提交的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或借入、费率、证券数量、本方交易单元代码、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约定号由借入人统一分发。第三十九条出借人和借入人提交的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或借入、费率、证券数量、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15、。第四十条证券出借实行定价交易的,申报指令中的费率应当与借入人当日向市场公布的费率一致。第四十一条出借人在提交申报指令前,应当确认其证券账户真实、有效,且实际拥有与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第四十二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二)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O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IoOO万股(份);(三)借入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行调整。第四十三条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二)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O万股(份);(三)借入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行调整。第七章成交第四十四条通过约定申报的证券出借按约定的对手方撮合成交。通过非约定申报的证券出借采用集中撮合的成交方式撮合成交。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对接受的证券出借申报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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