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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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发202342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4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市场多空平衡机制,促进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办法,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
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出借人仍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暂不实施竞价交易。本所仍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二、新修订的证券出借办法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29号)、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9)54号)、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上证交字(20
3、12129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2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及相关业务有序进行,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和
4、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第三条本所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接受转融通证券出借的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成交确认。经本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生效。第四条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五条证券出借清算、交收、权益补偿、归还等业务,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出
5、借人和借入人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持有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的出借人:(一)熟悉证券出借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的情形;(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出借人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自行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不利后果。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的借入人。第八条借入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本所借入证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等
6、相关账户,并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报本所备案。第九条借入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等交易单元,用于证券出借,并将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相关证券账户分别指定于相应的交易单元。第三章交易权限管理第十条会员为其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代理服务的,应当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第十一条会员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二)证券出借代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三)负责证券出借代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会员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前,应按照借入人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第十二条会员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代
7、理服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慎评估客户对证券出借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并进行风险教育;(二)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的资质;(三)根据客户委托代为申报证券出借指令,并在申报前进行相关的前端检查和控制;(四)对客户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其撤销申报指令前限制其卖出或者另作他用;(五)协助客户和借入人办理归还、展期、通知、查询等相关事宜;(六)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清算、交收、核对等服务;(七)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会员应当与参与证券出借的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出借风险,并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会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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