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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鲁DQ-076-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验批容量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检验批部位施工依据验收依据验收项目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最小/实际抽样数量检查记录检查结果主控项目1灯具回路控制21.1.1条2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第21.1.2条3照度测试第21.1.3条施工单位检查结果专业工长: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年月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年月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说明主控项目:1.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时,应检查下列内容:1灯具控制回路与照明配电箱的回路标识应一致;2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3风扇运转应正常;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动作准确。2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3 .当有照度和功率密度测试要求时,应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测量并记录被检测区域内的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每种功能区域检测不少于2处。1照度值不得低于设计值;2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或设计要求。